“对的,我方愿意九折赔偿原告,且自调解书送达原告后15日内付款。”被告代理律师看着女法官说。
女法官点了点头,看向我们这边问:“原告方代理人有没有愿意接受调解方案的?”
我旁边的律师们开始交头接耳,他们似乎都觉得此调解方案十分可行。
因为这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三四个月内当事人就能拿到赔偿款,案子就结了。
如果不同意调解,那么一审程序,等到法院判决书送达一般需二年左右。
而这类案件,一旦进入审理程序,通常被告都会上诉,案件又将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一般又得一年左右。
二审判决送达原、被后,如果被告依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还好,如果拒不履行,案件还要进入执行程序。
这又得一二年,有些案件即便进入执行程序,也不一定能执行到款,那可就遥遥无期了。
“如果我们同意调解的话,后期的细节能不能再讲得清楚一些?”坐在我右侧的女律师问法官。
“嗯,如果原告方同意调解的话,庭后我们马上制作调解书,一周内原、被告双方可以在浙江微法院小程序中签署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原告后,被告应15日内付款。如若违约的,案件将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且按原核算损失金额执行。”
女法官停了停继续问:“原告代理人对解调事项是否已听清楚?”
“听清楚了!”
“听清楚了!”
……
我身边的律师一一回复。
“请问调解赔偿损失计算的基数是什么?是在我们起诉金额的基础上打九折吗?”我盯着女法官问。
“不是起诉金额,是在我们法院核算金额的基础上打九折调解赔偿。”女法官看着我,很认真的说。
我想了想,这次来开庭的律师,似乎都只代理了二三个人的案件,当庭就可以联系当事人,决定调解意愿。
但我此次开庭代表了十几位当事人,虽然和他们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调解金额不低于70%的,我方有权决定是否调解。
但实际上,遇到调解时,即使金额高于70%的,我们也会先询问一下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毕竟参加诉讼的人心态是不同的,有人只想获得赔偿款即可,有人则为的就是争一口气!
想争一口气的人,往往比较执拗,既不计时间成本,也不管死磕到底的结果。
当然了,也不是所有这类人都是这样,但总有那么一二个完全失去理智,无理取闹的。
有时,真的让人很傻眼。不得不惊叹:这世间,真是什么样的人都有!
作为首次独立开庭的我来说,象这类涉及到当事人根本利益的重大决定,我也要征求一个静飞的意见的。
但此时此刻,静飞也正在哈尔滨中院法庭上开庭呢。
我虽然发了微信给他,但却未得到他的回信。
于是,我便做了一个决定:保留意见!
“你这边十六位原告是同意调解,还是不同意调解?”女法官紧盯着我问。
“由于我方代理人员较多,是否同意调解,我需要庭下征询一下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做答复。”
“好的,请书记员先记录下来各方原告的调解意愿。施玲玉等十六名原告待庭后再确定调解意向,未表明调解意愿的,视为不同意调解,案件将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
其他律师都同意了调解方案,唯独我主张让法官以法判决,并同争取了获得调解的机会。
……
“此案之前己有指导性案件,原、被告双方对于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的确认应该没有异议吧?”
“没有!”
“沒有!”
……
“没有!”我坚定的说。
……
经过十几分钟的讨论后,女法官严肃认真的说:“现在归纳一下争议的焦点:一、损失如何计算?计算的依据和方式如何确定?二、本案中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扣除比例如何确定?……除这两项争议焦点外,原、被告是否还有其他争议?”
“没有了!”
“没有了!”
……
主张调解的律师都一致表示没有争议焦点。
而且我则不能轻易附和。
毕竟静飞是证券律师中的佼佼者,在这个领域中地位非凡,所以慕名而来找他代理案件的人,都是抱有很大期望的。
他们大多数都是希望通过法院以法判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因而,对于调解我必须谨慎,同时做好让法院以法公正判决的准备。
这,就是我必须重视这次开庭,对于被告方代理律师的一言一行一刻也不能放松警惕,对法官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提问都必须认真对待,冷静思考的原因。
“我对焦点二有异议!本案中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以及它的扣除比例、应否扣除在指导性判决中原、被告双方己有争辩,原审法院认定此案中根本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目前被告方亦无新证据证明存在系统性风险等因素,故焦点二在本次庭审中不成立!”我看着法官,言辞犀利的说。
“对于焦点二,被告是否有新证据?”
“有!”
被告代理律师将证据材料举到活简边上,书记员立马上前一步,接过文件将一份递给法官,另一份递给了我。
“这份证据开庭前为什么不提交”?法官看了看,问被告方代理律师。
我从头到尾翻了一遍,这份所谓的新证据不过是从第三方网站上截屏的大盘k线图及行业指数曲线图,并沒有实际的证明效果。
最关键的是,类似证据在指导性案例中已被法院当庭驳回了。
现在再拿出一份类似证据出来,只需我三言两语就可以说得被告方哑口无言!
另外,被告搞证据突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