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这就是我们律师最以为傲的光环!
很快,那些曾经保持观望,放弃参加飞挺股份首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投资者纷纷打来咨询电话,询问我们如何继续参加后续案件的索赔。
我们又一一回复、指导他们该如何,如何索赔……
忙完了飞挺股份,接下来我们团队的工作任务更加坚巨。
因为有三个案件:庞龙集团、万玉文化、草原股份诉讼时效都还剩一个月就到期了。
而庞龙集团涉案投资者有210名,万玉文化涉案投资者322人,草原股份涉案投资者达到415人!
要在短短的一个月里立案948件,真的是不可思异的。
现在还在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法院都开通了网上立案系统。
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立案,也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立案。
但不知通过那个途径,我们都需要经过核算损失、整理整套起诉材料、整理证据材料、制作投资者个人信息表、写起诉书、写律师事务所公函、扫描立案所需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始股票对账单等等一大堆材料。
工作量之大,非一般人所能想象。
其中庞龙集团,其实我们从上个月才开始启动诉讼程序。
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法定诉讼时效为3年。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分别为:(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庞龙集团被证监处行政处罚是在2年11个月之前,我们之所以这么晚才开始启动此案诉讼程序,主要是因为此案法定代表人及几个大股票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审判程度一直没有下来。
如果刑事判决书下来,法定代表人朱栗及三大股东唐明良、冯汉辉、宋兰香都参与、指使了财务造假,涉及到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他们一起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将更有利于我们在赢得胜诉判决后,顺利获得庞龙集团赔偿款。
至少,在庞龙集团不愿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同时要求三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进入执行程序,我们也可以同时要求法院执行庞龙集团和三名大股东的财产,这无疑增加了投资者获得赔偿款的几率。
何乐而不为!
然而,正是因为这一点,很多投资者并不理解。
他们总是不停地打电话这来询问、质疑为什么还不起诉,起诉晚了会不会别人都拿到赔偿款了,自己却拿不到。
实际上,这类案件并不是起诉越早就越好。
有时候,起诉的太早反而对自己不利。
就比例金海股份这个股票,刚开始起诉的只有一个被告:青海金海股份有限公司。
等到这一批一审判决后,证监会又处罚了给青海股份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这样后面批次起诉的被告就变成了两个:青海金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华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证明,金海股份己无偿债能力,也即:第一批起诉的人,将长期得不到赔偿款。而后面起诉的,通过执行程序,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到了赔偿款。
但很多当事人并不这么想,他们反而认为我们律师和上市公司或法院是不是有某种利益瓜葛,故意托着不起诉。
说白了,还是不相信律师是完全站在他们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
他们把律师看我了敌对势力,甚至法律掮客和利益熏心的骗子!
在这些当事人眼里,律师并不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而是利用当事人的委托,从上市公司谋取利益的无耻小人!
他们更担心,我们律师是不是早就拿到了赔偿款,只是一直押着不返还给他们。
既使材料己经提交法院立案了,但拖了很久很久还不判,是不是存在司法腐败,或其他利益交换?
诸如此类的疑问层出不穷,让人哭笑不得,啼笑皆非。
产生这些疑问的,大多都是些年龄比较大的人。
一方面在于他们对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律师职业的不了解、不理解,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司法公信力还有待不断提高。
但可喜的是,人们的法治意识己经越来越强,年轻一代人更愿意相信律师本人。
毫无疑问,当前我们很多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法律不仅仅是法律,更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粘合剂。
司法制度、司法系体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欲速则不达,法治的进步,需要一代一代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不断趋于完善。
法治意识的觉醒,也需要循序渐进,从小培养,从小树立。
相比十几二十几年前,“法治中国”、“以法治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早已深入民心。
人们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体制改革仍在大刀阔斧的进行着,各项法律也在不断修订完善中。
轰动世界的中国《民法典》已正式颁布并生效,刑法修正案几乎每年都在进行,《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开始接轨……
与《证券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不断出台并完善。
就连颇受争议的“人权”也早已写入我国《宪法》,监察法委员会应运而生,更加完善了司法监督机制。
这所有一切法治改革的成果与创新,是全社会共同发展的推动,也是全中国司法工作者共同努力的结果。
当然了,人民是整个社会的助推器,“执法为民”,法最终还是为“民”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