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一百四十七章 冠军的风采(三)(1 / 1)莫惜春衣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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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个题出得很高明,暗藏的陷阱也非常隐蔽。没有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民诉律师就不用说了,就算是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在短短的时间内也很难迅速说出最合适的罪名。

只是两个人都苦于无法将比较合适的罪名告诉宋丽丽和康明扬。

榕州市四名辩手都是精兵强将,反方一辩是个十多年工龄的检察官下海的,做律师的时间虽然还短,但是当了公诉人那么多年,是否检控他一目了然。

他佩服看一眼队长林玲,昨晚林队长临时调动,把他放在一辩绝对是最合适的人选。

对方一辩只说一个罪名,干巴巴的没有任何陈述,显然她自己都不懂,“各位领导、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行,抚养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顾保的摘肾的行为是经过梁向认可的,且目的并不是出卖以获得非法利益,而且他的行为也没有危害性,所以本案顾保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康明扬当律师的时间比黄一曦还短,也因此,他还记得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客观要件,但是四个辩手为一组,他觉得无论如何,也要维护这个团体的共同利益,所以他避开纠结的那一部分,说出对自己方有利的部分,“亲人的互相求助义务并不包含捐赠人体器官,梁向本人并无意愿捐赠,而是因为顾保先生采取欺骗的手段,顾保的这一行为从主观来说是故意,从客观要件上看是危害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符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客观条件,所以顾保的行为构成出卖人体器官罪。”

康明扬的话音刚落,反方二辩马上站起来,她就是李军教授所说闽越省至今为止司法分数最高的林玲,林玲之所以让人刮目相看,除了她司法状元的名头,最重要的外表亮丽,她今天穿一身白色连衣裙,宛如一朵盛开的白莲花,优雅、知性,让人一见难忘。

观战的人群中,有人甚至在说:“淘汰赛时,榕州队的辩手位置和今天不一样,是因为林玲看到黄一曦和她被人称为闽越律政双姝不服气,所以把原来四辩的位置移到二辩,就是为了正面决一雌雄。”

当然也有人不同意,这是榕州队的主场,他们的啦啦队人员最多,里面的男性中,林玲可以说是他们的女神,林玲有才有貌又有能力,“黄一曦算什么东西,她给林玲提鞋都不配。”

也有自认为比较公正的,“不能这么说嘛,黄一曦虽然比不上林玲,但也不错,春花秋月嘛,味道不一样,各有千秋。”

这群人看来,林玲和黄一曦,说不上哪个更漂亮,如果说林玲是一朵婀娜多姿的夏莲,那么黄一曦就是一株嫩绿挺直的春竹,她们两个人是整个辩论赛最吸引目光的女性,早上一抽到对立的两队,很多人都在议论她们。

当然,也有少数几个不喜欢林玲的,觉得她很假仙,令人作呕,只是这几个人都不敢说出声,怕被人鄙视打死。

真讨厌又不在乎的人都不会出现在这里,就象白水州没有观众一样,干这行的,时间就是生命,几个人浪费得起。

林玲说话又快又脆,脆脆的如大珠小珠落玉盘,“首先,我不得不先指出对方两位辩友所犯的错,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

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而顾保是个医生,既有合法移植器官的行医资格,并没有违反医疗管理秩序,梁向的器官也是用在他女儿身上,在法律上,亲人捐赠器官并不违法。”

林玲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时,台下早有人拿出手机找度娘,听完后感叹一声,“我的娘呀,竟然一字不漏,不愧是司考状元呀。”

林玲最后总结说:“尊敬的各位领导、主持人、评委及各位同仁们,梁向做为一个父亲,不顾自己女儿的性命,顾保为了救外甥女,采取欺骗的手段让梁向捐献器官。

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人体器官不能买卖,所以顾保和梁向的协议无效,但是”

说到这里,林玲顿了一下,看到评委们露出赞同的目光,以及台下的观众痴迷崇拜的目光,心里面得意极了,

“但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也即人情,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人情的存在,顾保这个欺骗只是民法上的欺骗,非刑事的欺骗,因此顾保此行为不构成犯罪。”

林玲说完后,果然不出她自己所料,台上台下顿时爆发出热烈的掌声,啦啦队甚至带节奏喊出,“林玲律师,闽越奇迹,林玲一出,四队拜服。”

李军一听到又有新的口号,眼睛一亮,砸一下嘴,好象品尝美味的食品一样,他跟着举手好几次,黄一曦冷眼旁观,要不是他自己意识到还担任主持人的职责,只怕早就加入啦啦队的队伍中了。

好嗨哟!

黄一曦其实也很佩服林玲,如果她是反方,她的辩论想必也只有这些,不会比林玲更精彩。

可是很惜,她现在的立场和林玲势不两立,道不同不相为谋呀。

黄一曦等着众人情绪平静下来,啦啦队也不再出声后,才站起来,“对方二辩说得非常精彩,但可惜,我们今天辩论的是法律上的问题,即顾保是否犯罪的问题,而不是这个案例中的道德和人情问题。

诚如我方二辩所说的,亲人之间并没有捐赠器官的救助义务,梁向主观上并没有捐赠器官的意愿,这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远近没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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