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官方联系,火爆全球!【跪求鲜花打赏评价票!!】
随着官方的声明发出,所谓的刷票也澄清了。
而海外的网友们,在听了那一首《青花瓷》之后。
一个个也都直呼当了。
这特么是刷票了?
这明显,就是靠质量取胜的吧!
他们都被棒子国那群煞笔气到了,一时间也都在网开喷起起来。
“法克,这些棒子国的网友是真能造谣啊,自己比不过别人,就说是刷票?”
“游戏官方都澄清说不是刷票了,在我看来,龙国的那位歌手明显就是靠质量取胜的好吧!”
“但凡听过《青花瓷》的人,都不会说出刷票这种言论,那首歌实在是太美了,有机会我一定要去龙国看一看。”
“棒子国的人就是这样,就喜欢玩阴的,啧啧。”
......
被这些老外一喷。
棒子国的网友们,也都哑巴了。
现在,不仅龙国的网友,就连其他地方的网友也都跟着在喷他们。
一时间,他们几乎都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在这种情况下。
棒子国的网友们,也都怂了。
吓得直接装死,不敢骂回去。
毕竟对方人数几乎是他们十几倍,这怎么喷得过??
......
时间不断飞逝。
随着官方出来发表澄清声明后,渔轮再次发酵。
热度不断涨高。
苏辰这首歌的消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外网。
都已经属于是刷票状态。
说是全民围观都不为过。
同样,在这种情况下。
得票的数量,成了所有人都关注的重点。
在直播中,发布了这首新歌《青花瓷》之后,苏辰就没再出来回应过。
反倒是金孝先,如同跳梁小丑一般,一直在网跳脚。
六天时间很快过去。
转眼间,就来到了投票的最后一天。
最后一日的结果,直接成为了所有关注的重中之重。
每个人都想知道,最后苏辰到底能有多少票。
而这六天时间里,苏辰直接从最开始的三百多万票,来到了两千五百万!
对比起排名第二的金孝先,完全就是呈碾压之态!
可以说,结果已经是毫无悬念了。
对于这件事,网友们也都议论纷纷。
“卧槽,两千多万票,辰哥杀疯了啊!”
“不得不说,这首《青花瓷》真的是绝唱,能有这么多票完全就是在我意料之中。”
“确实,棒子国的歌手拿什么和苏辰比?根本就不是一个量级的好吧。”
“真的无敌了,看来这一次的结果,已经稳了啊。”
这个结果,属于是意料之中,情理之外。
只要是听过这首歌的,都知道这歌绝对会得到第一。
但谁也没想到,苏辰直接把其他歌曲远远甩在身后。
而就在结果结束的时候。
另一边。
漂亮国,某办公楼中。
该游戏策划看着后台的数据,眼神呆滞,已经惊讶得说不出话来。
“给我联系这个龙国的歌手,一定要拿到他这首歌的版权,来给我们游戏做主题曲!”
策划吩咐了一句。
一旁的助理,听了后急忙点点头。
而后,也就开始试着联系起了苏辰。
在事情的结果出来后。
全网直接陷入了沸腾之中。
而金孝先,绝对是最不爽的了。
要知道,为了让这件事的影响不大,他可是花了足足五百亿棒子国币来解决的。
结果现在,结果居然是这样?
一时间。
金孝先人差点没气晕过去。
而对于这样一个结果,网友们也都看笑了。
“这棒子国歌手还想着碰瓷苏辰,谁给他的勇气啊?”
“看笑了,这种小鲜肉也就这样了,等着凉凉吧!”
“还敢说瓷器是你们的文化,偷国不愧是偷国,现连偷都偷不明白了!”
“笑死,我还以为有多厉害呢,结果还不是被碾压了。”
一时间。
网友们都毫不留情的嘲讽了起来。
而金孝先在这种情况下,热度疯狂下降,粉丝更是疯狂的掉。
再说苏辰。
对于这个闹剧,他倒是没放在心。
苏辰一直都明白一个道理。
不要活在别人眼里,死在别人嘴里。
因此,无论这一次网络怎么去评价他,或者是怎么去评价他的歌曲,他都一笑了之,没放在心。
金孝先经历了这么一场风波,可以说已经凉凉了。
像他这样的爱豆。
一旦发生了什么事情,没有及时得到解决的话。
一旦失去那批脑残粉,下场就只能是凉凉。
毫无疑问,现在的金孝先已经是凉了。
不过,苏辰也没有把这个棒子放在心。
此时,他也收到了游戏官方给他发来的消息。
“您好,苏辰先生,我们想要征用您的《青花瓷》,来作为我们游戏下个版本的主题曲。”
“当然,我们也会提供五百万美刀给您作为报酬。”
听到这话,苏辰挑了挑眉头。
这笔钱可不少。
而他要做的,只是授予对方这首歌的使用权而已。
也就是说,版权实际还是在苏辰手里的。
这一波合作,他绝对不亏。
因此,他也没什么理由拒绝。
更何况,一旦合作了,这首歌也能在海外得到宣传。
当即,他也同意了这个要求。
就这样,两边完成了合作,在网签了电子合约后,合作也就成功了。
这条消息,也被游戏官方公布到了网络。
双方合作成功的事情,直接在海内外掀起了一场波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