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题目:退休教师许老师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许老师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大礼堂上,郑逸坐在三辩位置,与其他辩手思考应对的方式,这个题目对于辩方来说满满的不友好!
这时,郭凯首先站了起来,长着方形脸,留着寸头,整个形象给人一种刚正不阿的形象。作为一辩的他,刚开始就投了个炸弹过来,举了一个通俗易通,且毫无破绽的例子。
【假如有一个人不想活了,然后对你说:“你把我打死吧。”你出于好心,就满足了对方的请求,把他打死了。
试问,这样会不会犯法?
当然会!
无论这个人是得了癌症,还是得了肝腹水,或者更为严重的疾病,他选择自杀的话,什么问题都没有,但只要是别人终结了他的性命,那就是故意杀人!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为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郑逸脸色有些严肃,心里边微微讶异,国家公诉人不愧是国家公诉人,作为一辩的郭凯没有据理力争,也没有大谈法条法规,而是用一种循循善诱,通俗明白的方式,将名外《许老师的请求》的案例,解释得更加透彻明白。
郭凯第一个怼,就是“无论这个人是得了癌症,还是得了肝腹水,或者更为严重的疾病,他选择自杀的话,什么问题都没有,但只要是别人终结了他的性命,那就是故意杀人!”
郭凯又简单列举了几个法条,以及相关的案件案例以及判罚,目前,依据郭凯的解释,目前我国发生的安乐死案件,都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表面看来,安乐死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正是由此一些郭凯直接认定了安乐死的行为违法性,对安乐死持否定态度,认为安乐死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案例当中的医生需要负法律责任。
待得郭凯开篇立论结束,立马坐下来,犀利目光紧盯着郑逸,说道:“吴天赐的案件,就是对面三辩破坏掉吗?嗯……郑逸,我记得是抖音上面一位网络红人。”
郭凯旁边就是李小琴,今天穿着黑色制服,扎着马尾,带着秀气眼睛,眸子带着几分凌厉,回应道:“吴天赐的案件的确是他处理,能够在我们公诉人掌握庞杂证据的情况下,竟然敢借着证据链不足,驳斥吴天赐无罪,且让他全身而退,这个郑逸的实力不容小觑。”
郭凯心里有些不服,但不得不承认,吴天赐这个案件他看过郑逸写的辩护词,字字珠玑,堪称完美,不仅否定吴天赐的罪刑,并且规避吴天赐的风险,简直可以称其为无罪辩护的教科书!
郭凯说道:“这个题目对于我们而已,本身就占据优势,他们想要从中突破,恐怕不是特别的简单。”
李小琴不可置否,心里想到如果这个他们是辩方的话,估计输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她现在好奇,郑逸作为三辩,等会将会以什么的角度去作为突破口!
就在郭凯跟李小琴聊天的时候,作为郑逸他们这边作为反方一辩,也做了简单的开篇立论,
一辩是一位小姑娘,名叫张小月,是法学院大四的学生,面对不惧优势的辩题,她皱紧了眉头,作为一辩的她,气场气势还是有的,稍稍平复了下心情,先是问候了一下主办方跟观众,
紧接着,朗声说道:“诸位,犯罪行为之所以区别于其他行为的内在规定性就是犯罪的本质!”
郑逸眉头一皱,没想到张小月想要从从犯罪的本质的方面来阐述其合法性。
郭凯跟李小琴相互看了一眼,皆是露出小姑娘还是太年轻的表情。
张小月不知道众人的想法,继续发表观点,说道:“我国刑法认为某行为只有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这三个特点才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最重要标志。
从表面上看,安乐死和杀人虽说都是致人死亡,但其实质和主观故意都有本质的不同。
从实质上看,安乐死发生之前,死亡结果已经既定不可避免,安乐死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由,安乐死是通过人工调节的措施改变濒死前的痛苦状况,反而保证了生命的价值和质量;整个过程也是患者自愿,且得到患者的承诺允许。
从主观故意上看,故意杀人罪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安乐死从主观上是出于对病人的同情和帮助,免除或减轻病人在死亡过程中的极度痛苦,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据上所述,安乐死的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有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因此,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辩陈诉的观点刚刚说完,场间所有人都觉得挺有道理之时。
郑逸心微微一沉,尤其是张小月提到患者承诺是自愿时,直接暗道一声惨了!
郭凯心里忍不住笑了一下,这边公诉人二辩立马站起来,是一位穿着黑色短裙的女检察官,她朗声说道:“诸位,被害人尽管是自愿,但绝不能成为助他人安乐死的阻却事由!
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意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
但在刑法理论中,生命权不可承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承诺放弃生命,所以即便是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也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根据保护生命价值的最高原则就是生命承诺!
帮助他人安乐死并不满足生命承诺的承诺权限、承诺的目的和承诺内容,因此并不成立正当的行为,目前我国律法把它认定是犯罪!”
这段话语,直接是四两拨千斤!
不愧是公诉人,直接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李小月当场愣住,美眸着急看向坐在旁边的郑逸,向他投去求救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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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为了防止水文,我尽量压缩辩论赛的辩论过程,辩论内容,用最为简短的语句,描写出辩论赛的唇枪舌剑的过程。可能期间存在一些小瑕疵,但本意是不想大篇幅的去琢磨论题跟过程。
毕竟这是小说,故事才是最为至关重要,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另外,谢谢几位书友的打赏,想不到写点小故事还能获得打赏,谢谢大家抬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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