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360、361、362章(合并大章)只动嘴皮子没有证据是不能定罪的(1 / 1)雪映红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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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将公司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后,有没有使用?”方轶问道。

“没使用,我就是想转移下公司的资金,避免被上门讨债的债权人发现。”钟兰英道。

“你们公司的财物是独立的吗?我的意思是你们家里平时需要花费时,或者你个人消费时,有没有直接从公司的银行账户支取资金?”方轶问道。

“没有,绝对没有。公司的财物是公司的,我们家的财物是我们家的,分的很清楚的。我明白您的意思,绝对没有混在一起的情况。我做了几十年企业了,这点风险还是知道的。”钟兰英道。

“嗯,我明白了。”方轶记完最后一笔后,收起了笔和纸:“我会去法院阅卷,后期辩护方案定好后,我会再来会见。”

离开看守所后,方轶发现有個未接来电,是刘珊珊打来的,他回了过去,刘珊珊盛情约他到市里的一家饭店吃饭,边吃边谈。方轶看了看时间,赶了过去。

方轶进入饭店时,刘华山眉头紧锁和刘珊珊正在说着什么。

“方律师,我母亲情况怎么样?”众人点完菜,刘珊珊问道。

“你母亲精神状态挺好的,根据她所讲,现在兰英公司仍然拖欠材料商和加工方八十二万元左右。”方轶道。

“这钱,我们要是帮我妈还上,法院会不会考虑下,少判我妈几年?”刘珊珊问道。

“如果把债务都偿还了,尽最大力量减少债权人的损失,法院在量刑时是会考虑的。如果债权人能出具谅解书,效果会更好。”方轶道。

“好,这事我们来想办法。”刘华山听说还清债务对媳妇的案子有利,急忙道。

“下午我会去法院阅卷,过几天我会联系你们,告诉你们最后的辩护方案。”方轶道。

当方轶从隔壁市回到律所时,已经是晚上六点多了。回来后,趁着脑中会见的内容尚有印象,方轶开始加班一边翻看案卷一边回忆在看守所会见时钟兰英所说内容,找出其中的差异,进行分析和确认。

办案子时当事人说的话是不能全信的,他们说的话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主观性很强,而实际上很多内容会与事实有出入,这需要律师利用生活常识和案卷中的证据去验证和比对。

当然在公诉机关没有证据,当事人也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方轶是很愿意相信当事人的话的,而且也会尽全力为当事人开拓。毕竟律师的辩护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说的直白点,是为了让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既然都没有证据,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处罚当事人,只动嘴皮子没有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四天后,刘珊珊和刘华山再次走进律所会议室,今天是方轶约他们过来的,这几天方轶已经捋清了整个事情的脉络,也查了相关资料,并确定了辩护方案。

“方律师,事情怎么样?”方轶一进会议室,刘珊珊急切的问道。

“我已经看了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初步判断,检察院指控您母亲的罪名(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不能成立。但是您母亲的兰英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您母亲钟兰英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方轶道。

“方律师,这是不是之前您说的那个公司犯罪?”刘华山问道。

“是的,我认为该案属于公司犯罪,不属于个人犯罪。”方轶道。

“那我妈妈会被判几年?”刘珊珊问道。

“具体量刑还要看法官怎么看待这个案子。前几天我想去检察院跟负责本案的检察员沟通下案情,但是检察员说他很忙,要出差,没时间接待。让我把律师意见邮寄给他。

您看这是我的通话记录,我录了音。可以放给你们听下。”方轶说着就要放录音。

“方律师,不用了,莪们相信您。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刘华山一笑道。

方轶录音不是为了对付检察员,而是为了向当事人展示所做工作,以免当事人觉得律师拿钱不办事。

“那好吧,律师意见我已经邮寄给检察员了。不过我估计检察院不会采纳我的意见,否则他们就不会是这个态度了。

对了,欠款的偿还情况怎么样了?”方轶收起手机道。

“我们已经筹集了不少款项,还有一点资金缺口,下周应该就能全部凑齐还给材料商和加工方。之前我们跟对方沟通过来,对方说如果赔偿他们的全部损失,可以考虑出具谅解书。”刘珊珊道。

“嗯,一周后开庭,如果可能的话,尽量在开庭前还清全部欠款。”方轶道。

方轶刚回到工位,欧阳杰便打来了电话,让方轶帮他找一位做非诉的律师,他通过他父亲的关系拿到了一个法律尽调项目,费用十万元,在外省。

方轶想起了司马君律师,要说专业能力司马律师肯定是没的说,就是一张扑克牌脸,让人感觉总是拒人于千里之外,有些不太适应。方轶试着给她发了微信,不一会儿,司马君给他回信:可以接,需面谈。

方轶将司马君介绍给欧阳杰后没两天,欧阳杰传来消息,合作谈成了。随后在电话中欧阳杰问方轶:“司马律师的脸部肌肉是不是受过伤,动过手术?”

方轶一头雾水道:“怎么啦?”

“我跟她谈了一个多小时,她那张脸就跟带了面具似的,压根就没感情变化,我都不知道她是高兴还是不满。

我弱弱的问一句,司马律师会笑吗?”欧阳杰问道。

方轶没想到欧阳杰会这么八卦。是啊!司马君律师会笑吗?方轶突然想起好像见她笑过,挺好看的!

很快,钟兰英的案子开庭了,开庭地点:隔壁市的区法院,第十八法庭,时间早上九点半。

上面坐着一位戴眼镜,身材消瘦的男法官,该案由他独任审理,检察员是两位女性。旁听席上有十来个人,刘家父女坐在当中。

被告人钟兰英坐在被告席上,显得很淡定,面无表情的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

“……被害单位多次上门催讨拖欠的款项,钟兰英以尚未收到货款为由拒不支付各被害单位合计价值人民币九十余万元的原材料货款及加工费等款项。

随后,被告人钟兰英将兰英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分批转入个人账户,或以差旅费等名义提取现金,利用上述方式转移公司财产。

案发后,钟兰英支付部分货款后仍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合计八十二万余元。在本案开庭前,钟兰英的家属积极筹款八十二万四千元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我们认为,被告人钟兰英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她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数额、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退赔经济损失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兰英十年有期徒刑。完毕。”说完,女检察员放下了起诉书。

“被告人钟兰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男法官问道。

“我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罪名有异议,我本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合同是公司签署的,我只是公司的股东及实际负责人,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钟兰英淡定道。

毕竟她做了那么多年的生意,年岁大了,经得多见的也多,心里素质好。虽然不想坐牢,但事已至此,坐在法庭上,她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罚,只盼法院少判几年。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男法官道。

“被告人钟兰英,在被害单位上门找你所要拖欠的加工费和材料款时,兰英公司是否已经收到货款?”女检察员问道。

“收到了。”钟兰英道。

“既然收到了货款,为什么不支付被害单位。”女检察员问道。

“因为,过年前这段时间很多单位需要过桥资金,我想趁这段时间让兰英公司多赚点钱。”钟兰英道。

“你是怎么隐匿兰英公司资金的?”女检察员问道。

“我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兰英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又通过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支取了一部分现金。”钟兰英道。

“报销的费用有多少?”女检察员问道。

“很少,大约有一两万的样子,我记不清了。”钟兰英想了想道。

“兰英公司有几个股东?平时谁负责经营?”女检察员问道。

“兰英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只有我一个股东,由我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公司我说了算。”钟兰英道。

“审判员,我问完了!”女检察员道。

“下面由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男法官道。

“被告人钟兰英,你公司是否有相应的财物制度?”方轶问道。

“有,我们每年按时向税务机关报税,有两名财物人员,平时都是按照要求进行的财务管理。”钟兰英道。

“是否经常有股东或者高管向公司借款?”方轶问道。

“兰英公司有报销和借款制度,平时很少有高管向公司借款,员工出差时有提前支取费用的情况。但是后期会提交相应的发票进行财务处理。”钟兰英道。

“你把兰英公司的资金转到个人账户上后,是否存在支付情况?有没有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消费?”方轶问道。

钟兰英通过报销差旅费的方式支取的现金仅有一两万,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方轶把重点放在了银行账户的资金上。

“没有,这年头实体企业不好做,我们公司赚点钱除了发员工工资和付房租外,其实剩下不了多少钱。所以这笔资金虽然进入了我个人的银行账户,但是我没敢动用。”钟兰英道。

“你刚才说想趁着年底以兰英公司的名义将这笔钱放出去,作过桥资金赚钱,实际上有没有做?”方轶问

“没有,因为很多资金需求方我都不了解,不敢放款。”钟兰英道。

“你放款为什么要以公司的名义做?”方轶问道。

“因为资金是公司的,公司还有不少员工等着发工资过年呢,后期我要将资金再转回公司去做业务,运营公司。”钟兰英道。

检察员问问题是为了证明钟兰英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方轶问问题是为了告诉法官,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钟兰英自始至终没有使用过这笔钱。她转移公司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侵吞公司资产,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

当然从目前的情况看,确实如此,但是如果钟兰英没有被抓,她会怎么安排这笔资金可就不好说了。不过那不是方轶要考虑的事,拿人钱财就要替人办事,没发生的事他不想多费心思去考虑,也没必要深究。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男法官道。

“经查,兰英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被告人钟兰英身为兰英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本单位与被害单位发生货物买卖和加工合同业务并收受被害单位交付的数额巨大的货物后,为一己私利,转移兰英公司财产并隐匿,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法院依法裁判。”女检察员道。

“下面由被告人钟兰英自行辩护。”男法官道。

“我并没有侵吞公司财产的想法,之所以转移财产是为了公司利益,并非为我个人利益……”钟兰英手拿A4纸,说话不紧不慢,很有条理。

她所说的内容,是在方轶与她最后一次会见沟通辩护方案后,她自己总结的内容。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兰英公司虽为一人有限公司,但其有完整的治理结构,财务独立于实控人。公诉机关指控钟兰英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兰英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钟兰英系个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兰英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属单位犯罪。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法院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钟兰英缓刑。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公诉人认为,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实质上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钟兰英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进行有效区分。

一人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只有一个股东,出资和经营均由该股东一人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股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钟兰英一人控制着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按个人犯罪论处,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完毕!”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回应。”男法官道。

“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独立性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股东的个数不同。而股东的个数及身份又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人不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独立性。

辩护人认为,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股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已经与兰英公司发生了混同。因此,兰英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

二、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

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是否独立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的实质要件。兰英公司的股东与管理者同为一人,一人有限公司的意志虽然来源于唯一股东钟兰英,却与自然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

兰英公司与被害单位签署材料供应合同和加工合同,系股东钟兰英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特定行为,钟兰英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的决策,而不是钟兰英的个人意志。

当然,还要看权利是否被滥用,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以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好处归个人所有,则公司成为个人犯罪的工具,显然不能当作单位犯罪来处理。在本案中,钟兰英签署的业务合同,所得利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其虽有转移资金的情况,但也是为了公司利益,其个人未使用相关资金。

所以,兰英公司虽然是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具有独立意志。

三、兰英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人员和组织机构,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

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兰英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

钟兰英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而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行为。

四、兰英公司是否依照公司章程经营。

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有限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公司的章程、宗旨等还要符合法律规定。

兰英公司系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有限公司,其公司的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从目前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兰英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兰英公司一直在按照公司章程经营运转。

五、兰英公司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首先,兰英公司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依法取得了法人地位。

其次,兰英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而且一次性缴足了注册资金。(二零一四年三月以后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之前注册的公司为实缴制)

本案中,兰英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被告人钟兰英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兰英公司成立之后依照章程规定的营利宗旨进行运转,公司在经营中相对独立,具备《公司法》要求的治理结构,被告人钟兰英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志。

兰英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钟兰英的个人财产明确区分,虽然进行了合同诈骗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兰英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

综上,兰英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钟兰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兰英公司的行为,所以本案应构成单位犯罪。而钟兰英作为兰英公司实际控制人,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完毕。”方轶道。

方轶这一番长篇大论,说的对面的两名检察员直皱眉头,法官也是时不时的记录几笔。旁听的刘家父女听得云山雾罩,虽然大脑有点不够使,但是感觉方轶挺能白活的。

最难受的是书记员,向来以速记自傲的书记员,这次傻了眼,方轶讲话的速度稍微有点快,书记员的双手不住的敲打键盘但还是跟不上,只能郁闷的坐在哪听,等着休庭后跟方轶要辩护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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