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指控我弟弟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如果这两个罪名坐实了,会不会判的更重?”赵主任问道。
“怎么说呢,检察院指控您弟弟两个罪名,建议适用数罪并罚。我们认为您弟弟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择一重罪)。
一般来说,数罪并罚要比择一重罪处罚的更重,刑期更长。”方轶解释道。
“数罪并罚是不是就是把两個罪名的刑期加在一起,判刑?比如我弟弟犯诈骗罪判三年,犯招摇撞骗罪判五年,数罪并罚一共判八年?”赵主任问道。
“不是这样的。数罪并罚有专门的算法,不是简单的相加。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也就是应数罪并罚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比如,您刚才说的,犯诈骗罪判三年,犯招摇撞骗罪判五年,数罪并罚,那么总和刑期就是八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五年。法院会在五年至八年这个区间,根据案情,择一刑期判决,有可能是六年,也有可能是七或者八年,要视庭审情况而定。”方轶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我以为就是简单的一加,就判了呢,感情这里面有那么多说法,也就是说庭审很重要。对吧,方律师?”赵主任顿觉醍醐灌顶。
“对,可以这么说。庭审过程中确定的案件情况会左右法官的量刑。”方轶道。
赵主任最终办理了委托手续并缴纳了律师费,律师费四万元,加上之前的一万元,正好五万元。
赵长光的案子在一周后开庭了。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光冒充省法院的法官,在骗取他人信任后,先后骗取了他人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其中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长光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当对其适用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赵长光曾因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赵长光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完毕。”公诉人席上留着齐耳短发的年轻女检察员语气冰冷的说道。
“被告人赵长光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对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但是我只是招摇撞骗,不是诈骗。
不管我是在骗钱还是在骗取女性信任方面都是以特殊身份做掩护的,即便触犯了诈骗罪也是法条竞合,应该按照一个罪名处罚,不应数罪并罚……
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我认罪认罚。”赵长光态度诚恳的说道。
之前他被判了五年,在服刑期间除了劳动外,他也看了不少刑法方面的书,别人看书是为了考学历证,他看书是为了搞明白自己所犯的罪名,研究刑法的漏洞。检察员所说根本不用律师解释,他全明白,这就是他在里面五年的学习成果。
之前方轶去看守所会见,他也向方轶请教过相关问题,所以数罪并罚意味着什么,他完全清楚。
辩护席上的周颖愣住了,心道:这家伙居然连法条竞合都用上了,太专业了,太不要脸了,太恬不知耻了,太……
审判长心里也很不爽:看来眼前这家伙之前的五年大牢没白蹲啊,懂法了,知法理应守法,可这家伙居然知法犯法……实数可恶!
“被告人赵长光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长光多次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和其他利益,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对其行为应以招摇撞骗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欺骗被害人周红和周媛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长光以介绍工作和帮助申诉为由,骗取周红和周媛的信任后分别与两人同居,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招摇撞骗罪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公共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产权利,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欺骗周红和周媛的行为,并未侵犯二女的财产权,仅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2、招摇撞骗罪是以冒充特殊身份人员的方式进行的,即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骗取他人的信任,以达到行骗目的。而诈骗罪可以采用任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来实施。
本案被告人赵长光骗取周红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时,均采用的是冒充特殊身份人员的方式。
3、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从他人处骗取财物,而招摇撞骗罪中的行为人的目的主要是从他人处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因此,招摇撞骗罪对骗取财物数额没有特别要求,而诈骗罪要求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骗取周红和周媛信任后,分别与二女同居,属于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被告人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邹洁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法条竞合,不应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九条可知,诈骗罪采取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中,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在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骗取的非法利益中包括诈骗罪中骗取的‘公私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冒充法院工作人员骗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构成,以致有数个法条可以同时适用,但只能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只能适用招摇撞骗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确实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欺骗行为,即骗取了他人财物,又骗取了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即骗取了他人信任而与之同居。
我们认为,对被告人赵长光在本案中实施的数个行为应当分别进行评价,被告人对周红和周媛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对邹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应当数罪并罚。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没有数罪并罚的充分理由和必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即骗取邹洁钱财(符合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又骗取周红和周媛的其他非法利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
但是被告人赵长光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连续实施的上述招摇撞骗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刑法上的连续犯,在处断上应按一罪处罚,也就是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罚。
二、被告人的数个行为之间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不能全包含招摇撞骗罪。由此导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形成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即交叉竞合。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赵长光所骗的财物数额(五千元)仅仅达到了诈骗罪的起刑点,在法条竞合(交叉竞合)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适用,所以本案应按招摇撞骗罪定罪。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不具有数罪并罚的理由和必要。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赵长光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骗得他人信任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被告人赵长光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的规定,但属法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因被告人赵长光骗取的财物数额相对较少,以诈骗罪处刑较轻,故应以招摇撞骗罪一罪进行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长光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长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审判长当庭宣判道。
听到宣判结果后,赵长光一怔,又是四年,不知道这次会不会被关进上次那座监狱。
旁听席上坐着的赵主任心中不是滋味,虽然这次判的比上次少了一年,但是四年也不短啊,该!活该!谁让你不干好事。
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方轶的预估刑期内,他打算过几日去会见下赵长光,问问他是否要上诉,不过看被告人那淡定的模样,不像是想上诉的样子。
方轶猜对了,以赵长光对法律的理解,他觉得上诉除了浪费时间外,没什么作用,还不如早点进监狱,省的在看守所被其他犯人看不起,挨打。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赵长光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赵长光的案子就这样结案了。
次日下午,周颖将写好的案件结案小结发给了方轶,随后快步走进了方轶的办公室。
“方律师,您让我写的结案小结写完了。只是……”周颖道。
“只是什么?”方轶将视线从电脑屏幕上移开,看向周颖。
“我有一点不太明白。我们司法考试时学的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您庭审时说法条竞合择一重罪,法院也是这么认定的,难道我学的知识过时了?”周颖一脸懵逼的看向方轶。
“其实你们学的知识并不过时,只是比较肤浅了一点。
法条竞合大致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全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就是包容竞合;另一种是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例如,本案所涉及的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即诈骗罪不能全包含招摇撞骗罪。
只有当招摇撞骗行为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时,才可能与诈骗罪形成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即交叉竞合。
我这么说,你能理解吧?”方轶问道。
“嗯,这块我懂。”周颖道。
“通说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应先适用特别法。但是少数学者认为,特殊情形下,如果特别法太轻,可以选择适用重法。
你们考试时学的法条竞合属于通说的情况,跟包容竞合是一致的,适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即适用特别法条而不适用普通法条。这样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交叉竞合就属于特殊情况,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即选择适用法定刑较重的法条。
这是因为现实情况永远比书本上的要复杂,就比如赵长光的案子,诈骗罪的刑期肯定比判招摇撞骗罪的刑期要短,因为他只骗了五千块钱,刚到诈骗罪的起刑点,所以只有适用招摇撞骗罪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方轶解释道。
“哦,我好像明白点了。”周颖若有所思道。
“回头装订案卷时,把赵长光的案卷再翻一翻,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看案卷也一样,一定要去理解法官判案的思路,只有这样你才能快速成长。”方轶微笑道。
“谢谢方律师。”周颖一脸真诚的说道,这年头碰上个愿意真心教徒弟的师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