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2章 一切起于贪念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抬头看向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被害人数额巨大以上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盗窃的地点是在被害人租住的连锁酒店房间内,被害人无论将自己的手表放在何处,均应认为被害人仍实际占有该手表。
二、被告人自认,她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是因为在X交易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粗暴,她拿走手表的目的是为了泄愤,由此可见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去卫生间之际,将该表拿走,属于秘密窃取。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沙丛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巨大以上物品的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告人盗取的手表品牌为宝珀,价值为十二万四千元,盗窃数额巨大,我们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完毕。”检察员发言道。
方轶看了对面的公诉人一眼,心道:这家伙可以啊,庭下肯定做了不少功课。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应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手表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
第一,被害人将价值如此巨大的手表随便放在桌上,与香烟和打火机放在一起,使沙丛丛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
第二,被告人沙丛丛归案后,在历次讯问中,始终不能准确说出该表的品牌、型号等具体特征,而且一直认为该表只值千元左右。这表明其对名表确实一无所知,也不关心该表的实际价值。
第三,被告人沙丛丛将手表带回家后,既没有马上逃走、也没有将手表处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带锁的抽屉里,这说明被告人对该表的实际价值没有明确的认识。如果被告人知道该表的实际价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人在给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手表的过程中,始终未说手表的实际价值,仅称该表‘对自己意义重大’,并表示手表并不值钱,愿拿出一千元作为奖励,拿回手表。
以上情况,加深了被告人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的误认。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顺手拿走他人手表的行为,主观上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被告人当时确实没有认识到手表的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被告人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内容,而无非法占有‘数额巨大’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丛丛对手表价值存在严重的认识错误,其所认识的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额,不应让其对所不能认识的财物数额承担犯罪的责任。
二、对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被告人沙丛丛对所盗手表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且所盗手表已追缴并退还被害人,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沙丛丛免予刑事处罚。完毕。”方轶读完了刚刚修改过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否则,在案件中被告人均可以自称对所盗物品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逃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发时现场的情况不能认定被告人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认识错误。应按照手表的实际价值定罪量刑。完毕。”检察员回应。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判断被告人是否对所盗手表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应从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及其行为前后的表现来综合分析。
本案被告人沙丛丛出生于本地县下面的自然村,其家庭条件不好,从没有见过如此昂贵的手表,既不知道也没听说过此类名贵手表。
沙丛丛不过二十多岁,从农村来到城市不过三年多,此前从未接触过带有如此昂贵手表的人,案发地也不是高档酒店,而是普通的连锁酒店,而且不管是案发地,还是其居住地附近,最好的商场内出售的最好的手表也不过几千元。
因此,以本案沙丛丛的出身、作案时的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其对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不可能存在明确的或概括的认识。完毕。”方轶回应道。
……
沙丛丛的案子,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丛丛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害人将价值巨大的手表与打火机和香烟放在一起,一方面足以使对名表缺乏起码认识的被告人产生该表价值一般的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个以卖Y为生计的被告人产生谋小利的贪念。
被告人在被羁押后、知悉其所盗手表的实际价值前,一直误认为其所盗取的只是一只价值近千元的普通手表。
结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龄、职业、见识、阅历等状况来看,被告人误认所盗手表的价值是真实可信的,并非被告人故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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