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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章 房倒屋塌

既然已经说好了,把案子交给孟广达处理,周颖坐在一旁,一句话没说。她也不想参与这案子。

邓庆霞喝了口水,将自家发生的事说了一遍。

村里人得到拆迁的信儿后,都疯了一般的扩建自家房子,一层改二层,二层起三层,院子大的直接盖新房,也不管村里批不批了。

其实也没人管,不仅周颖她们村,周围在拆迁范围内的村子都在建房,连村主任家都在盖二层楼,谁还管啊。村里的大喇叭喊的响,不让私搭乱建,可实际上大家都在这么干。

以往跑出去打工的现在都跑回来建房了,什么工资不工资的,哪有拆迁来钱啊。这一顿忙活,直接导致周围几个村的用工和建房价格直线上涨,这就是市场的作用。

见别人都建房,邓庆霞和周志学也急眼了,两口子一商量没用十分钟便达成了一致,盖房。

周志学这些年一直跟着别人做工程,后来他买了一辆二手的小吊车,平时在工地上给人家吊钢筋、材料之类的。

找人盖房对于周志学来说原本不是问题,但是这段时间盖房的客户太多,工程队忙不过来。没办法,周志学从隔壁县找了之前一块做工程的朋友耿贵。

双方谈好价钱后,耿贵开始组织人,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周志学家盖房的工作。

周志学为了尽快把房子盖起来,便开车去二手市场购买了不少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耿贵,要求他给自己建两层楼房,并吩咐耿贵怎么节省资金就怎么干,反正不是为了长期居住,主要是为了拆迁多要钱,差不多就行。

八月中旬,耿贵带着招来的八个工人到了周家开始施工,这帮人都是临时找来的,根本没有建筑经验,平时都是做些垒鸡窝,盖猪圈的活儿,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没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九月初时,经耿贵同意,当周志学用自家吊车将两桶泥浆调到二楼廊檐顶部不久,在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房屋的挑梁断落,致使在下面施工的两人其中一人被砸当场死亡,一人重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人被砸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泥浆强度为零,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案发后,周志学和耿贵被警方控制,随后警方将二人的案子移送去了检察院。

“现在案子是在检察院?”孟广达问道。

“是,据说下周要移送县法院。”邓庆霞一脸的焦虑。

“检察院那边定的是什么罪名?”孟广达接着问道。

“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邓庆霞回道:“之前我去问了县里的律师,他们说我丈夫不构成犯罪,说我丈夫没有过失,当时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死伤后果,房子塌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我觉得心里不踏实,所以想找小颖再问问,毕竟我们都是一个村的知根知底,她不会骗我。”

“嗯,我觉得这事没有那么简单。”孟广达想了下说道。

“那您的意思是?”邓庆霞看看孟广达,又转头看向周颖。

“我觉得您家的事不是意外事件,您丈夫存在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但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因此,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孟广达很认真的解释道。

邓庆霞一脸懵逼的看着对面的二人,刚才孟广达讲的东西,对于她来说,就像是天书一般,没听明白。

“孟律师,您刚才说的我有点没听懂,我小学都没毕业,没上过几天学,您能不能说的再明白点。”邓庆霞眨着眼睛,看向孟广达。

其实孟广达刚才完全是出于下意识的解释,之前大学的工作给他的影响太大了,在与当事人沟通时,他很容易就教师附体,说出一堆让当事人不能理解,又很专业的理论。

虽然孟广达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他却很难改正,只能后期找补。用方轶的话讲,老孟很适合与检察员和大机构的法务对接,讲起法学理论来一套一套的,绝对有理有据。大机构的法务很喜欢这样的交流方式,有逼格,又显得专业,但是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理解起来有难度,沟通会很费劲。

每个律师都有他的强项,也有他的弱项,这或许就是孟广达的弱项,也是他开拓客户不利的原因。

“我换一种方式,再给您解释下,或许您就懂了。”孟广达沉吟片刻说道:“首先,在本案中,您丈夫为了拆迁而建房,购买的是旧的建筑材料,委托的是无建房资质的人员(其实绝大部分的农村自建房的施工方都没有资质),而且您丈夫也提过这房子是为了拆迁建的不是为了自住,这说明他知道房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居住。

其次,您丈夫嘱咐耿贵能省则省,尽量少用水泥,以节省建房资金,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您家的建房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一般人都应该能认识到您家建房的安全性问题,您丈夫更应该能认识到。我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他的智能水平不低于普通人;第二,此前他跟着别人干过工程,也用自家的吊车帮别人吊运过建材,由此可见,他对建房安全性的认知应高于普通人,所以他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施工人员伤亡的危险,应该是完全能够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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