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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是金子总会发光

九月的最后两天,律所开始搬家了,最先搬过去的是杜三娘的团队,然后是万可法的法律顾问团队,随后是各个诉讼团队。

万可法找了一位大师,将原来律所的楼上楼下的格局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楼上和楼下都有会议室和律师办公室,但是楼上和楼下的办公区和接待当事人的区域是分开的,两个区域之间有带密码的带有防爆玻璃门的实木门隔着。楼上和楼下都有电梯直达,而且内部有上下的楼梯,方便律师上下走动。

会议室都是用双层玻璃隔出来的,所以施工起来比较快,玻璃上面印有律所的LOGO,会议室都做了特殊隔音处理,以保证律师谈案时不受隔壁会议室的影响。

之前万可法和方轶、杜主任商量过,打算将自有团队与外面招来的律师分开管理,楼下办公室和工位归自有团队,包括万可法的团队,杜主任的团队和方轶的团队。后期华连成的团队也会被安排在楼下,这几支团队是盛德律师事务所的绝对主力及定海神针。其他律师都在楼上。

没错方轶的团队被单独拎出来了,既然方轶也是一级合伙人,那么他的团队也应该享受万可法和杜三娘团队的待遇,虽然人数较少,但是他的团队是万可法造星的试验田,也是未来发力的重点。

万可法这样设计是有原因的,他要让楼下办公区成为身份的象征,办公室宽敞,环境非常好。

楼上的办公室都是十五平以下的单间办公室,最大不超过二十平,可以合租也可以单租,律师办公环境相对来说比较拥挤。

凡是连续两年的创收能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并且拥有三人以上律师团队的(凑人数的不算),均有机会申请楼下办公室。并晋升为三级合伙人,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这也是对所内律师的一种激励。

如果没有案源,无法提升创收能力,律师就只能在拥挤的环境办公,不管你有多么资深,学历多高。相反,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每位律师都有搬到楼下办公的机会。这是一种赤裸裸的炫耀。

华连成走进律所的大门,看到前台后面墙上“盛德律师事务所”几个大字后,心中感慨万千,一步错步步错,现如今自己被踢出了律所的一级合伙人,方轶却升了上去,他的心里不是滋味。

话说方轶这几年干的确实不错,名气也越来越大,成为一级合伙人是早晚的事。他心里其实还是挺服气的。

华连成想的明白,既然选择了回归,那就只有一条路--踏踏实实的做业务,以后少些幻想,多些实干,生活需要脚踏实地,自己不缺钱,可手下一帮律师都跟着自己糊口,不能对不起大家。

方轶搬回了原来的办公室,只是办公室比之前大了许多,足有四十来平,办公室家具都是新买的实木家具。万可法依旧在他隔壁。

黄援朝被提升为部门负责人后,一再向万老板声明要与群众打成一片,但在搬家时,他的东西还是被放进了独立办公室,按照万可法的说法,既然升职了怎么也得弄个单间,虽然小了点。

云乔他们也很高兴,律所给方轶团队预留了二十个工位,独立的一片区域。孟广达成了团队的第一位重点培养的明星律师,这段时间宣传力度很猛,收入也上涨了一大块,众人羡慕不已。

“达哥呢?”周颖见孟广达的工位空着,问杜庸。

“去接客了!”杜庸一笑,故意酸溜溜的回了一句。

“哎呦,我牙好酸!”周颖捂着腮帮子,装模作样道。

“去去,别在这儿演戏。”杜庸没好气的挥了挥手。

“据说达哥准备买台丰田,是不是有种羡慕嫉妒恨的感觉?”周颖笑嘻嘻的拱火道。

“羡慕和嫉妒是有,但是没有恨。达哥的专业能力比我强,他熬了那么久,也该出头了。”杜庸一脸认真的说道。

“这样想就对了。我听方老大说,咱们团队有个造星计划,也是全所的试验田,要挑选专业能力强,口碑好的律师培养成明星律师。

我看除了达哥外,目前咱们团队你绝对有这个潜质。新来的小胖子曹律师也有这种可能。好好干,咱们团队就这点好,是金子总能发光,然后被方老大发现,再然后光芒四射。”周颖哈哈大笑道,引得远处的众多律师侧目。

“小点声,我的姑奶奶,这可是办公区。小心方老大扣你奖金。”杜庸瞄了一眼四周,低声笑道。

“嗯,有点兴奋。这段时间人事部门一直在帮咱们团队找律师,等新律师入职了,咱们也能轻松点了。要不然这一天到晚的开庭,啥时候是个头啊。”说着周颖一脸兴奋的回了工位。

十月一放假,方轶带着云梅和方安志回老家住了几天后,去了南方看望岳父母。

云乔不想被催婚和有同样想法的周颖结伴出国旅游去了。孟广达开过几次方轶留给团队的丰田车后觉得不错,趁着十月一放假也买了一辆。

腰包鼓起来后,底气也足了,孟广达在家里的地位直线上升,偶尔也敢训斥媳妇几句了,当然厨房的本职工作是不能丢的。

杜庸在努力着,想着有朝一日能像达哥一样扬名本省,走向亚洲,冲出世界。虽然很难,但是有个梦想总是好的,有奔头。

小胖子和宇文东关系处的不错,时不时的出来喝点酒,聊聊天。宇文东拿了几次提成后,兜里有了零花钱,再加上孟广达给他的办案提成,家里的日子好过了不少。

生活还在继续着,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

十月一放假回来后的第三天,方轶让曹永正去中院领取了邓俊山故意杀人、抢劫案的刑事判决书。

中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俊山杀害邓禄、打伤焦尚英并劫取钱财的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和矛盾无法排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邓俊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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