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只能再请我师父出山,让他和我共同用念力帮你觉醒了,不过,只凭我师父和我之力,还办不到,还得去请我师父的一位故友!”
章一天说着看了看我,又看了看小潘,接着说道:
“只是,你要去面见潘志,恐怕十天后是走不了了!你的回乡之行,到是可以!”
见我疑惑,章一天解释道:“我师父的这位故友,就在你家乡”。
“章大师,徐律师,见我叔叔,晚一点没事,现在重要的是帮我表妹解决她的案子,她可不能当这个冤大头。”
小潘听章一天说要远行,急着插话说道。
“小潘,你放心,你表妹的案子,即便一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上诉,也一定会改判的。”
我给小潘吃了个定心丸,才对章一天说道:“就等李甜甜这个案子结束后,我们再动身吧。”
章一天看着小潘着急的样子,沉思了一会道:“那行,你先给小潘表妹的案子准备上诉,案子结束,我们再动身吧。
“那好吧!下午我先去调取一下案宗,顺便会会审理该案的法官”。
我说完,便和他们告别,走出章一天住所,朝自己出租屋走去。
回到出租屋,我手机短信提示音不断在响,这是我订的《A市今日案例》推送。
我打开一看,我市近日来竟发生了多起异案:
案件1:醉驾撞垃圾桶身亡,家属怪桶没放好起诉村委会,索赔76万
据A市晚报消息,李某租住在A市CP区某村,今年8月27日晚11时许,聚餐后回家的他,驾驶摩托车径直撞向村口摆放的垃圾桶。事故导致李某胸椎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家属认为,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且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于是将CP区某村村委会诉至昌平法院,认为其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6万余元。
近日下午,本案在A市阳平法院开庭,没有当庭宣判。
村委会的代理人认为:李某作为租住在村内的居民,对这条道路、道路旁垃圾桶的情况应当是十分清楚的。
“垃圾桶放在这个位置起码10年以上了,而且没有占用路面,是放在人行道上的。”垃圾桶位于人行道上,李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是机动车,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案发时垃圾桶虽然摆放在人行道上,但其上沿已经超出了人行道范围,侵入了机动车道,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群众的眼睛的雪亮的。
多数网友参与了评论:
“拉不出屎怪地心引力?”
“桶:我是被撞的!”
“村委会:赔桶!”
“干脆村委会就打方一点,把辣鸡桶送给这家属,这事儿就算了!”
……
最终结果如何,还需等待法院判决。
平安A市官微针对此案发表观点: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却让垃圾桶成为指责对象,任何一名司机,都应对交通法规有所敬畏,更应承受违法后导致的严重后果。
当然,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要想成为社会的“合格品”,就要通过法律的“安检门”;酒后驾驶是违法行为孩童尚能脱口而出,却让垃圾桶成为指责对象,这让其法律和道德水准都降为了“负资产”。
案件2:
“穿越轨道被轧死”家属索赔80余万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近日,A市南站,一男子跳下站台欲翻越轨道,结果被疾驰而来的列车挤压致死。
事后,死者家属将国铁路局S集团有限公司以及A市站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80余万元的要求。
8月28日在A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铁路部门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
据此驳回家属的索赔请求。
……
看着这些一件件奇葩案件,我心里一紧,阳界突然间多了这么多异案,会跟阴界的变动有关吗?
我想到了今早在阴界阎京所说的阴界越来越像阳界。
阴阳本身互根互用,相互转化。
我限入了沉思:
如果任由爆发的异案挑战大多数人朴素的正义观,结果可想而知,从短期来说,是让案件陷入舆论压力;从长远来看,更多地是对社会价值导向发挥了我们预想不到的负面效果。
“死者为大”,这种道德上的标准不断地侵入到法律领域上来,总要找个人买单的想法越来越普遍,终究是连人民群众也坐不住了。
在这个社会,所有的纠纷,当无法解决的时候,最后基本都要走向法院,正因为是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对整个社会善恶是非,起着风向标的作用,司法所反对的,最后终将成为社会所反对的;
司法所支持的,最后终将成为大众大胆可作为的。
此外,一个判决是否合理,还是要考虑这种结果是不是会背离法律的目的以及公众的善良判断。
造法易,执法难。
这一古老的格言无时不在得到印证。
除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的素质、执法环境、领导者与普通人的法治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执法难以外,法学者也可能负有责任,而作为律师,更应承担起维护法律权威的责任。
不能跟着议论走,更不能像普通人一样,不勤于解释法律而善于批评法律,这不仅背弃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法律是严肃且严谨的,不能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普通大众议论裁判而应成为裁判的准则。
因为“法律必须被普通大众所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联系到小潘表妹所受到的不可思异的判决,我越发觉得,阴界的某些事端,似乎开始向阳界漫延。
“这里如此美好。”
“那边如此美好。”
我想到了在阴界韦伟说的这句话和嫌犯王治林说的话。
判决李甜甜案件的,会跟韦伟有关吗?
又或者和程寻在阴界的那场斗争相关?
我想到了程寻的“十年之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