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七十九,辨认记录(1 / 1)马村堂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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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月回到了专案组,正好看见小慧手里拎一支红玫瑰花,兴冲冲地进来,不禁冷笑道:“我就说嘛,幸好我还识趣,要不,我要去了,成了人家的灯泡了。”小慧哭笑不得,把花顺手插在办公桌上的笔筒里,叹息道:“哪有你说的这回事,人家也是顺手给的。”米月哼了一声。小慧道:“人家找我,就是给我谈了刘姿燕自缢的案子。”米月一怔:“他怎么会知道这个案子?”小慧道:“你是不知道,这刘姿燕死了,不是个小事,要是被媒体这个搅屎棍一搅,还不臭遍全国!当时分管政法的领导亲自出面,一面对媒体封锁,一面组织市局的人,要求尽快破案,还要求检法两家提前介入,务必在媒体还未察觉前,拿下这个案子,当时,饶闪闪作为检察院方参与了这个案子。”

米月叹息了一声:“这个事,你们瞒得到挺紧的。”

“案子没有着落,哪里敢公开,当初还是这个饶闪闪,坚持不在自杀鉴定书上签字。”

“他的疑点是什么?”

“两个疑点,一个是,他认定刘姿燕没有自杀的动机,第二是,她的遗书有疑,不能作为自杀的证据,并建议我们与这三起案件并案,重新侦查。”

“你的意见呢?”米月看了看小慧,看得小慧头皮有些发紧:“这事得由你拿主意,问我干什么?”

米月叹息道:“并案,哪有这么容易,这个案子,当时已经认定是自杀,这次上面也并没有把她交给我们,这事太敏感,我们可不能主动来揽这个事。但是,既然饶闪闪有这个想法,我们也不能忽视,饶闪闪是当事人,他愿意配合,我们也求之不得,你继续与他保持联系,让他全力协助我们破案。”

“他现在都不是体制内的人了,会听我们的吗?”

“所以呀,得看你的功夫了。”

小慧这才明白过来:“哦呀!米姐,你安的什么心!我跟他,什么关系也不是,你要卖我,也不是这么卖的。”

“你呀,这双媚眼,看人家那眼光,都恨不得把人吃了,人家是白痴吗!”

小慧一惊,眨了眨眼,急红了脸:“你,你看出来了?我是这样看人的吗?”

米月皮笑肉不笑,拈起小慧的玫瑰花闻了闻:“这花,还挺香的,这事,就这么定了。”

吴昊带来消息,朱长春案的证人欧阳龙,还有案卷上涉及的一些证人,都找到了。

米月又细细翻阅关于“5.14”朱长春杀人案案卷中的证人证言,涉及的人员共有15人,其中,5月14日案发当天一大早,刘秋伶就接待了3名客人,这3位客人,均有证言及辨认记录。

第一名,王某放,男,63岁,其证言及辨认:

5月14日早上,我从住处步行去顺风路菜市场买菜,走了快半个小时,约6:20到达菜市场,然后在市场旁边一条巷子找卖淫女“做事”,那个女子在她出租屋门口也看见了我,向我招手,因我是她的熟客,她知道我是去找她。我们见面后,她说让我等一下,她自己就先进了出租屋,我见她半天没有出来,不好意思站在那里,就到市场去转了一圈,约8分钟左右我给那女子打电话,她没接,过了两分钟她又打给我说“行了,你过来吧。”我到出租屋门口时她已在门口等我,进门后她把我带到一楼的一张床上,大约10分钟我们做完了事,我给了她一张50元、一张20元、一张10元的人民币,然后我离开出租屋去菜市场买菜,她送了我约十米远,我走前面她跟在后面。大约7点钟左右,我从菜市场买完菜出来时,看见那个女子又站在她出租屋门口等客了,我就回了家。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20余次,当天其穿的是米黄色短袖T恤,黑色西裤。

第二名证人谢某仲,男,58岁,其证言及辨认:

我是在变电站工作,5月13日值夜班,14日早上快到7点时,我从变电站下班后就骑自行车去顺风路菜市场旁找一个相熟的卖淫女“做事”,路上一边骑车一边给她打电话,问她有没有空,她说有空,7点10分左右我就到了那个巷子,看见女子已在出租屋门口等我了,然后她带我进了她的出租屋,我把自行车也推进了屋里,和她在一楼的床上做事,约10分钟结束后,我掏出一长五十元面额的人民币给她。我推自行车离开时她没有送我,然后我到菜市场吃了早饭,买了饺子,回到变电站时大约不到9点。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已与刘秋伶“做事”共七八次,当天其穿的是白色短袖衬衣,白色短裤。

第三名证人刘某辉,男,62岁,其证言及辨认:

5月13日23:45分左右,我从家中骑车前往顺风路菜市场一出租屋找卖淫女“做事”,5月14日凌晨0:05分到达其出租屋门口,然后打电话给她问她在哪,她说在出租屋,我就让她开门,她很快就出来开了门,我推着自行车进了出租屋,与她在一楼的床上做了事,约5分钟结束,我给了她一张50元的人民币。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使用一个黑色直板手机,号码是151***689,其自去年7月开始找她共“做事”五六次。

还有一位当天早上找刘秋伶‘做事’未遂的证人叫杨某昌,男,64岁,其证言及辨认:

我在早上7点多钟到顺风路菜市场买菜,到了菜市场时7点半钟左右,我就到卖淫女的出租房找她“做事”,我到了她的房门前敲门,敲了半天,没有开门,我听出屋里有男女吵架的声音,我正想离开,不料门开了,屋里有一男一女,那女的就是卖淫女,对我说,你进来吧,我看那男的瞪了我一眼,满脸怒容,我就有些害怕,就对那女的说,算了算了,我不做了,就走了。我到了菜市场,买了一些肉和青菜,就回了家,回到家时,已快8点了,家里有我老伴和一个6岁的孙子,她们可以作证。

辩认证实:卖淫女刘秋伶,女,32岁,身高1.65,自称贵州人,他们之间没有用电话联系过,其与她“做事”有十七八次。当时其身穿深蓝色短袖T恤,深灰色裤子。

还有三位目击证人有证言证词,分别是第一个发现现场并报案的欧阳龙,以及宁安镇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荣秀丽,邻居南湖路一巷11号的张宗明、张宗光俩兄弟,巷子口凉茶铺的吕春茂等人。

欧阳龙的笔录证言:

我与老婆在是顺风菜市场卖猪肉,是夫妻档,早上5点多钟就到菜场了,5月14日早上8点钟左右,我接到表姐夫长春发来的短信“上班”,他短信“上班”的意思是姐在家接客,叫我过去陪他玩,但平时朱长春都是下午才发短信,因为通常到了下午,我的肉滩几乎都没有什么人来买肉,因为早晨买肉的人多,他也知道我走不开,那一次这么早发短信还是第一次,所以我接到短信后还是去了,不到5分钟我就到了凉茶铺门口,见到长春,我看他脸色不好,明白他一定又同姐吵架了,便问他姐没事吧,是不是进去很久了?他答了一句“没事。”然后买了两杯豆浆,我们俩喝了,喝完了豆浆,他说,去劝劝她吧,她今天又动刀了,扎自己的脖子。我一听,忙进了巷子,到了长春的出租屋门口,见门虚掩着,我推开门,就闻到了一股血腥气,一看,姐头朝门,脚朝里躺在地上,地上流了一大滩血,那血滩开差不多有半脸盆,我马上跑到凉茶铺,叫长春过来,长春一看,叫了一声秋伶,便上前把她抱了起来,要往医院送,我说,已流了这么多的血,人恐怕救不过来了,还是先报警吧,他当时只知道嚎哭,我便报了警,大约过了3分钟,警察就来到了现场,长春仍然把姐抱在怀里,之后警察封锁了现场。欧阳龙还证实,5月13日23点左右,他还看到长春俩口子去吃宵夜,当时长春穿的是白色上衣,黑色短裤,5月14日早上长春也穿的是白色上衣,黑色短裤。

清洁工荣秀丽笔录证言:

我是安镇清洁公司的清洁工,负责清扫顺风街及南湖路一巷等路段,经常看见租住在南湖路一巷12号的女子在巷子口招客,谈好价格后就带客人回出租屋,她老公经常在附近保护她,有时她进屋时间长了,她老公就会在出租屋附近边打电话边走来走去的。5月14日早上5:30分我开始清扫道路,6点40分钟左右清扫到南湖路一巷时,看见这名女子同一名约60岁的男子从她的12号出租屋出来,男子走在前面,女子走在后面,女子往回走时还与男子互道早安。约7点半左右,我在巷子口的地方,又看见一名55岁左右的男子从那女子的12号出租屋出来,女子也送到了门口。上午11时我收工时,就听说这名女子被人杀了。荣秀丽证实,那名约60岁的男子,身高1米6左右,身材瘦小,穿米黄色短袖T恤,黑色西裤,头发短且满头白发,那名55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米75左右,身材胖,穿白衣白短裤,其他没留意。荣秀丽证实,她第一次知道她们夫妻合伙招客的是在一天早上,是一个男的(朱长春)去敲12号出租屋的门,里面一个女子(刘秋伶)开了门后很凶的对男子说:“敲门干什么,不知道我里面有人啊!”正说着从出租屋走出一名男子,女子对敲门的男子说:“下次不要敲门了,吓死我了,快进来。”后来才知道敲门的是女子的老公,从那以后,他老公见老婆招客在家卖淫,他就在门外看护,时间长了,他就打她老婆的电话,不敢再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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