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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当今社会,确实是有不少精神病患者,他们身上有着不确定的危险性质,因为一旦病情发作,他们往往会做出伤害别人的行为。举一个例子,1999年,北京男青年张旭东故意伤人致死,他凭着自己曾学过的医学知识,成功地装疯卖傻,蒙过鉴定人员,最后没进监狱而是进了精神医院,直到他因无法忍受医院治疗而说出了实情,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一些犯罪案件中,精神病成了一些人的尚方宝剑,正所谓:“我有精神病,我怕谁?”

精神病的诊断与身体疾病不同,除由器质性病变造成的精神病外,大部分精神疾病是无法通过化验、影像等手段鉴别的,主要靠专业医师通过患者的症状,配合量表测验、心电图等手段,进行判断。这个过程就是“精神检查”。1972年,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戴维·罗森汉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他安排9位正常人假装精神病人前往美国各家精神病院就诊,就诊期间的表现和平常毫无差别。结果,他们中有8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人被诊断为“躁狂抑郁症“。虽然科技水平的提高,精神病的鉴别手段虽然有了进步,但还是没有发生质的改变,鉴别精神病依然停留在症状层面,有一定的主观性。“精神检查”检查的是“精神”,毕竟不像验个血、做个CT那样客观直接。所以精神病的检查是一个对专业水平要求极高的工作,毕竟这是对案件判断的一个严肃的标准,容不得丝毫疏忽!

在经过鉴定后,该嫌疑人患有中度精神分裂症,在拿刀行凶时恰好是病症发作,所以当时此人已失去了对事情的辨认能力。按照刑法规定,此人符合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要求,于是和此人的家人沟通后,公安局释放了他。

这时,谢瑶花找到了此人的家人,并告诉他们,自己愿意无偿送这位精神病人去省城的精神病院治疗。相比较之下,省精神医院各方面都优于市医院。谢瑶花是LY市的名人,她的为人大多数人也都知道。在谢瑶花说出自己的想法后,这精神病人的家人感到有些意外。他们没有想到谢瑶花不仅没有责怪外,还自己出钱送他们的病人去治疗,对这样的好人,没有人不会不感激,这家的父母更是感动的说话都语无伦次了。谢瑶花做这样的事,不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名气,也不是什么炫耀自己的财富,她只是遵循自己内心的想法,单纯的做好事,她不图回报,所以这才是别人最敬佩她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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