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5章 案子(1 / 1)意赅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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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点半就上传了视频,但我们现在才收到。”荀牧不知道在想什么,轻声嘀咕道。

苏平摇摇头:“视频经过简单剪辑,所以,作案时间,少说还得往前再推五到十分钟。而曹明艳个楚寻良十点多才失联……

看得出来,作案人相当果决干脆,曹兄弟恐怕也已经凶多吉少了。”

“不能确定他死亡之前,别妄下结论,更不能放弃。”荀牧说。

“嗯,”苏平轻轻颔首,随后又抬起头,轻叹了口气,说:“我知道,总得想办法去尽力尝试尝试,万一人还活着,却因为咱们懈怠活着觉得他已经死了而……”

“就是这个理。”荀牧轻轻点头,说:“先第一时间确定现场,不管他们离开没离开,找到了地方,总归就有了方向。”

苏平又应了一声,没说什么。

……

现场的特征相当多,是以排查工作其实并不难找,三点十分就被确定了,在石坑小区14栋16楼。

苏平领着一队人赶到此地,敲门喊半天无人回应之后,便决定直接撬门进去。

这道门的防盗级别倒是相当低,撬锁工作一点不难,轻而易举便被打开,而紧跟着,一股血腥之气便扑面而来。

收到苏平通知过来的凃仲鑫,以及听说这事儿跟着过来的柴宁宁见状,便当先穿上鞋套并肩走了进去。苏平见了微微皱眉,却也没说什么,立刻跟上。

祁渊紧随其后,左右瞧瞧,觉着这儿的环境似乎有点儿熟悉,仿佛在哪见过似的。

苏平发觉他的异样,回过头问:“怎么了?有什么发现?”

“没有,就莫名觉得这个场景熟悉。”祁渊摇摇头。

“熟悉?”苏平有些诧异,摆摆手道:“那你好好想想究竟是怎么回事,别急。”

“嗯。”祁渊点点头,跟着便冥思苦想起来。

同时,柴宁宁与凃仲鑫也对现场大致勘察了一遍,并没有发现多少有价值的线索——毕竟作案人的犯罪过程,都已经直接用设备录下来上传到网上,以及用U盘送到警务办公室门口了。

勘察了老半天之后,最终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作案人的人数为三人。

“可惜。”凃仲鑫轻叹道:“嫌疑人转移走了也就算了,连尸体、头颅和断指都没留给我们,否则说不定还能进一步分析出点儿东西来。”

“是啊。”柴宁宁抿抿嘴,说:“凶手胆大妄为的同时,心思却也满细腻的,就目前来说,基本没什么头绪,查无可查。另外门锁也没有被暴力破开过的痕迹,说明他们要么有钥匙,要么是技术开锁。”

苏平在房间里踱着步,他已经让人去寻找这间屋子的业主了,想要问问,房子最近是否租给过别人。

虽然这条线索恐怕也难有突破,嫌疑人花钱租下这儿的可能性并不大,更可能是技术开锁进来的,毕竟这门的门锁实在不算难开。即使租了这套房子,大概率用的也是假身份。

何况毛培房也很少出租的,大多都是直接出售。

但目前也没有其他更多的头绪和方向,是以但凡有那么一点儿希望,苏平也得去尝试尝试,走一走,希望能发现突破。

然而,他对讲机很快便响起,下边同事的汇报结果让他相当失望——这套房子的产权还在开发商手中,并没有卖出去。

他暗暗说了声果然,尔后叹口气,走到窗边怔怔出神。

这时,祁渊忽然嘿了一声。

“怎么?”苏平侧目,轻声问道:“你想到什么了吗?”

“想到了!”祁渊说道:“很久以前了的事儿了,大概三四个月吧?我在一本案卷上见到过这间屋子。”

“噢?”苏平好奇,仔细想了想,却依旧没有印象,便问:“啥案?”

“仑煎案。”祁渊抿抿嘴,轻声说:“案子大概就发生在一年前,一个19岁的青年伙同四个狐朋狗友,利用下药的方式在酒吧里搞晕了三个女孩,之后便带到了这间房间。

他们五个人分别先后与三个女孩发生过关系之后,又将三人杀害。事后为首青年后悔,觉得没玩够,竟又‘趁热’来了几发,尔后将女孩抛尸。

他们作案的手法实在太过低劣了,所以案子很快就被曝光,且发案之后仅仅不到二十个小时,便将五名嫌疑人统统缉拿归案。我想想,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好像是区分局刑侦大队的……噢,想起来了,就是楚寻良!”

苏平眉头一挑。

就在这时,他对讲机再次响起,又是刚刚那名同事,向他汇报一条新的线索,小区物业提供的,讲的和祁渊差不多,这套房子在大概一年前发生过煎鲨案,当时闹得还蛮大的,所以始终卖不出去。

苏平听了,立刻摸出手机打了个电话,叫人迅速将那个案卷给调出来,看看这桩案子的经办人、嫌疑人都分别是谁,另外查查嫌疑人是否被判决。

有大致的发案尸检、地点与案情,案卷查找起来倒是相当简单,电子案卷不过几分钟就被调了出来,尔后有刑警迅速过一遍,就给苏平打电话,报了五个名字,他立刻取出纸笔记下。

五人分别叫吴奕辰、巫诚勇、赖国洋、甘正飞和潘周利,五人年纪最大的二十四岁,最小的甘正飞只有十六岁。

以吴奕辰为首。

又过了三分钟左右,苏平又接到一个电话,告诉他说,五个犯罪嫌疑人当中,就在前不久,这五人的终审结果陆续出炉了。

有三人被判处了死刑,分别是吴奕辰、赖国洋和潘周利。

犯罪过程中主动中止犯罪,并劝告其余四人停止结果不成反而被打了顿,事后又主动自首的巫诚勇则尚在讨论当中,他情况相对比较复杂。

辩方律师认为他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包括投药在内的犯罪活动当中,又主动中止了犯罪想法,还有劝止其他人犯罪的实际行动,更在案发后、发案前主动自首,应当予以免罪。

但控方律师则认为,他虽然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却参与了犯罪策划,并且在犯罪发生时也无有意义、行之有效的阻止行为——比如报警,所以可以酌情予以减刑,但不能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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