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风味楼,被冷风一吹一冻,慕漾酒意渐渐散去,脑子清醒许多。慕漾不是真没脑子之人,平日里胡闹归胡闹,却也有分寸,否则宁阳郡主也不会让他蹦哒这么久。
“放开爷,不就是去应天府,爷还没怕过。”慕漾十分不满被人像押犯人一样押着。
衙役看向卫钦,卫钦见他清醒了,挥手让衙役放开他,只在其身旁跟着。有小公子见慕漾酒醒了,想蹭到他身旁问问接下来怎么办,被衙役冷酷无情挡了回来。
慕漾得了自由,着手理了理袍子,朝卫钦“呸”了一口,“小人得志。”
卫钦:“多谢二公子夸赞,本官近年得陛下赏识,确实得志。先承二公子吉言,若日后迁升,卫某一定准备谢礼送至府上。”
慕漾气,谁祝贺你迁升了,忒无耻。
萧青宁将两人的对话听在耳朵里,忽然低声开口:“这卫大人,瞧着倒是个有趣人,不痛不痒几句话,就能让慕漾隔应好一阵。”
萧安洵了解卫钦一些事迹,说道:“这卫大人,乃是元安二年榜眼,先前一直在翰林院任职,不声不响的。直到元安五年调至应天府,才展露锋芒,短短三年从正六品府吏擢升至从四品府丞,三年跃三级,可谓破格至极。”
卫钦善断案,在翰林院时平平无奇,但到了应天府,可谓如鱼得水,一连破了几个案子,在皇帝那里挂了号。本朝官制,三年一考核,或迁升或平调或左迁。像卫钦这样的,属皇帝破格提拔,由此可见这人本事。
卫钦出身寒门,性子耿直,说话噎人,在应天府里任职,难免和世家望族打交道,不知得罪了多少人,要不是皇帝惜才多次维护,怕早被京里那些老奸巨猾弄死了。
萧安洵说话的声音不大,刚够身旁两人听见,可不知怎的,卫钦竟频频转头看向这边,似能听到一般。萧安洵被看了几次,也不好意思继续说下去。再一次被卫钦看时,萧安洵冲他腼腆一笑,不再多话。
萧青宁没背后议论人的尴尬,在卫钦看过来时,大大方方回以一笑。卫钦像被什么烫到,立马转正脑袋,不敢再往其他地方看。
这一小插曲,没影响他们去应天府。一行人浩浩荡荡往应天府去,惹来不少注视,沿街行人商贩,就是不认识萧青宁,也识得卫钦,识得应天府衙役。
“卫大人亲自出来,这些人都犯了什么事哦?”
“闲着也是闲着,去衙门口看看不就清楚了。”
“说的也是……”
就这样,一行人后面尾随了许多看热闹的百姓,等到了应天府大门口时,跟来的百姓竟有七八十人,将应天府外面围了个严严实实。
孙大人早已在大堂等着,看见卫钦带了这么多人回来,差点想当场表演晕厥。
孙大人:“……”卫钦你个头铁的不怕得罪权贵,你大人我还想安安全全致仕。有这么一个下属,孙大人脑壳疼。
头疼归头疼,孙大人还得笑眯眯面对众人,“下官参见清平县主。”
萧青宁:“孙大人无需多礼,我今儿是来投递状纸的,大人该怎么办,按着应天府规矩来就是,一切全凭孙大人做主。”
萧青宁话落,卫钦将她的状纸递到孙大人手上,孙大人并不想打开,双手却是不听自己的打开了状纸。孙大人看清状纸上所诉内容,忽然面目狰狞,特想摇着卫钦肩膀怒吼。
孙大人:“……”这特么的神仙打架的事,你给本官揽到应天府,是嫌本官活得长,妨碍你擢升了吗。
卫钦和孙大人共事三年,很了解自家上司什么德性,面对孙大人无声控告,只无奈耸耸肩,朝萧青宁撇了一眼。清平县主有心找上应天府,就是他不接状纸,这位难道不会击鼓鸣冤?应天府衙门前鸣冤鼓一响,大人您不还是得升堂审案。
孙大人显然也知道这一点,故哀怨地看向萧青宁,好心提议,“县主所诉之事,下官以为上达天听最好。”
萧青宁轻笑,冷言相问,“陛下日理万机,孙大人这等小事也要叨扰陛下,本县主不得不怀疑孙大人能力了。”
“县主。”孙大人心一横,“既是投状,应天府自当恪尽职守,师爷,宣读诉状。”
旁边走出一人,从孙大人手里接过状纸,面向所有人大声宣读。
萧青宁看着孙大人回到高堂之上,心底冷笑,这老狐狸,一个晋王府公子而已,他哪有办不了的。应天府出了一个卫钦,惹得不少人牙痒痒,但那些朝堂上老狐狸,最恨的还是孙大人,一个懂得左右逢源又滑不溜手的狐狸,可比卫钦这样的人难缠多了。再说,没有孙大人暗中护着,就卫钦那得罪人的本事,陛下可没空时时回护一人。
诉状一出,外面围观的人可算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也知道了萧青宁的身份,一时议论纷纷。
“原来这就是清平县主,果真如传闻一般。”美的不似凡人。
“那晋王府的公子,以前可没少调戏姑娘,只是那些人家不敢和王府作对,受了辱也得忍着,现在戏弄到清平县主头上,可算有人能治他了。”
“就该好好治治这些人,省的咱老百姓受欺压……”
听着师爷一条一条宣读他们的罪状,有个小公子脾气冲,跳出来大喊冤枉,“明明是他们先动手的,我们只是自保,咋成了罪魁祸首?不公,这不公。”
“就是,就是,是他们先跳出来大人的。”另一公子指着萧安也说。
打架他们认,但主动打架的,可不是他们,这锅不能背。
萧安也想辩驳,被萧安洵及时拉住,冲他摇摇头,公堂上,不可喧哗。
果然,孙大人一拍惊堂木,“公堂之上,肃静。”
师爷读完诉状,退回一旁,摊开宣纸准备记录。
孙大人再拍惊堂木,“堂下之人,对清平县主所诉之事,可有异议,可自行陈述。尔等所诉之词,俱皆记录在案,以做呈堂供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