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开庭,只是证据质证。案子,说来也简单,但也复杂。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患者因“胃癌术后伴多发转移”去被告处就医,当时神志清,消瘦乏力明显,恶液质,伴恶心呕吐,腹胀,双下肢浮肿;卵巢、肾脏、肠系膜上下动脉周围软组织等提示转移性病灶,腹腔、盆腔均有积液。入院后第三天,从被告的住院大楼的病房跳楼身亡。患者家属状告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白清浅代理被告出庭,原告方没有请代理律师,四个老人,患者的父母和公婆出庭。
惯例地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程序之后,原告方开始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方不会说普通话,一口方言,听得白清浅有点累。
原告认为,是被告住院大楼的窗户没有封死,才让患者有了跳楼的条件,跳楼身亡不是自杀,是药物所致。
提供了一份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患者是在被告处跳楼身亡,排除他杀;一份奥施康定的药品说明书,说明被告给患者服用的此药会引起人体幻觉的不良反应。
白清浅代理被告答辩,如下:
患者跳楼身亡是主观行为,既然已排除他杀,那么就是自杀行为。被告未实施医疗侵权行为,患者的死亡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无关联性。
被告给予患者二级护理,营养支持等治疗,是为了改善患者的生命质量。患者入院时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权的问题,更不存在其亲属可以将监护权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情况,不能因医院收取了护理费用就要求医院实施监护权。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二级护理是定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而非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医院所采取的护理措施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其进行看管和限制其活动自由。被告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根据原告陈述患者生前并无自杀倾向,医院工作人员难以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自杀。患者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安全防范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患者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
幻觉,在奥施康定药物说明书中被列为是罕见的不良反应。原告认为患者的跳楼是奥施康定所致的幻觉导致,那么请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
故此,患者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其自杀死亡,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请。
随后,白清浅提供了患者的整套病历,证明整个治疗过程不存在过错。
原告当庭也承认被告诊疗过程没有过错,他们只是认为,如果那个窗户是封死的,患者就不会死,她应该还可以多活些时日。
证据质证完毕,白清浅签完笔录,走出了法庭。她同情这四位老人,但是,同情不等于不分是非曲直。是非曲直,由法官自然会作出判决。
走出法庭的那一刻,她在想,老人们希望患者多活一天是出于好心。但是,他们有没有想过,对于患者来说,多活一天是多么的痛苦。癌细胞已经全身转移,从奥施康定的剂量可以推断,疼痛时时刻刻伴随着她,而且到了难以承受的地步。患者身前表现出来的阳光和乐观,又何尝不是她的一份孝心。
这种没有生命质量的活着,到底是对,还是错?
她整理了一下思绪,又进入下个庭审。这个案子是个借款纠纷,实质是家庭纠纷。
案情很简单,没有多少技术含量。
案情是这样的:30岁的继母状告44岁的继子,要求偿还借款和利息。继母借给继子100万,双方约定了4分月息,但是口头约定的,借款日期为6个月。6个月后继子一共还了75万,还不上部分,又出了50万借条。现在50万借条的还款日期又到了,继子还不上钱。继母把他告了。
白清浅代理原告,也就是那位继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多就是利息和本金的计算问题。
按惯例法庭程序,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答辩、双方证据质证、围绕争议焦点辩论、陈述。
被告在整个庭审刚才中态度中肯,坦诚说欠钱就应该还,对本金和利息都没有提出过异议,都认账,只是一再强调他现在真的没钱。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既然被告都认账,白清浅也没什么可辩。
被告经营着一家公司,也是有些家产的人,金融危机一来,资金链断裂,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倒塌,他的公司倒塌了。有多少人上一刻还是公司老板,下一刻便在逃亡的路上了。
双方陈述完毕,法官问愿不愿意调解。
白清浅转过身来问当事人,原告说本来这事也不是她的主意,是她丈夫要告。她的丈夫当然是被告的亲生父亲。这位亲生父亲挺有钱,是上市公司的老总。白清浅估计是儿子惹得老子不高兴了,才会有这起诉讼。白清浅劝原告协商解决,毕竟被告和他丈夫是儿子和父亲的关系,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一家人。原告想想也是,她没必要夹在中间做这个恶人,同意调解。
就这样,眼看马上要激化的家庭矛盾,在白清浅正确的引导下缓解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律师执业不但追求法律效应,有时,也要考虑社会效果。
年轻美貌的继母让白清浅联想到章楠楠,她们都是属于成功地摘取别人胜利果实的人。
老夫少妻的例子实在太多,名人、有钱人中更多。那些老夫少妻真的是为了爱情?有些女人利用自己的青春、美貌踏上捷径,男人有多老都没有关系,只要他有钱有权有势就可以。
是否幸福?幸福的外延太广,得到了她们想要的生活,那便是幸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