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我发现,我又在东扯西扯,没有稳住心态。
其实,应该好好做好一件事。(法律)
有了空余的时间,再去写另外一本。(灵异)
这样,一个没搞好,另一个又没搞好,最后两个都没搞好,自己把自己逼到了死路上,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这一年,应该是我认认真真去学习法律,学好逻辑,熟练语言组织能力的一年,看起来是那么的遥不可及,还总担心走不到那一天。
我也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支持我走到现在,也许是那所谓的人生价值。
不过,少想才是王道!
多做,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多的凭空臆想。
(今天就不讲小故事了,内容实在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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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上半部分)】
昨天,我是提了一嘴,说内容过多。
今天我看了后,一点也没错,几乎每个都是重点,差点没把我搞趴下!
鉴于有三十三罪,所以,我还是分为两拨进行,今天讲前半部分,明天讲后半部分。
看完后,我真的是想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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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故意杀人罪】
我们经常会破案电视剧里看到这个,某某某故意杀了谁,然后逃了,警方在搜寻,寻找证据破案。
故意杀人,看起来很浅显易懂,也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因为生命权是从出生就无形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故意杀人,就是非法)
有目的,有动机,已满14周岁。
可是,在某些情况下,感觉不是故意杀人,但实际上,却是故意杀人。
打个比方:安乐死;
看到这里,是不是很疑惑?我在帮别人解脱,让他少受罪过,怎么就成故意杀人了?
(你仔细想一想就会知道,电影《无名之辈》里有一个情节就是)
还有:“大义灭亲”;
(家法没有国法大)
还有:自杀有关。
在法律上,有这样一种情况,两人相约而死,殉情?
如果两个人都死了,自然也就什么都没有;可是,如果对方怕疼,要你一刀解决了,但是你杀了他,自己又不想死了,那就是故意杀人。
这个事情,还真的有过。
有一对情侣就是这样,被逼无奈打算自杀,男的让女人杀了自己,而女的割腕的时候,却因为疼,呼叫了救护车,结果。殉情没成,成了故意杀人。
(所以,有时候别人要死,还真的别去管那个闲事。故意杀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造成他人最后死亡结果,还去,那就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3年以上10年以下;重,10年以上,死、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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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并不是故意的,但是别人还是死了。
过失也是一种行为,但比故意要轻。
(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是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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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故意伤害罪】
杀人是没了生命,伤害是没了健康。
(是故意而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重伤(或死亡):主体已满14周岁;
轻伤:已满16周岁。
故意伤害罪,很复杂。虽然看起来只是非法损害了他人健康,可是也存在过失。
第一种,轻伤故意、重伤过失;
第二种,明显故意重伤。
这里的伤害判定,是人的生理机能,以及受损程度。
(所以,在这里存在一个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但是司法鉴定是法医方面。律师,是只需要搞懂生理机能以及受损程度,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明显不是想致人死亡。但是,如果手段十分残忍致人残疾或者致人死亡,10年以上有或者无、死。
(可见,危害程度和手段,以及最后的结果,是判定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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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什么是组织?
就是专门搞这种人体器官买卖的一群人,对象达到3人,即可构成组织。
未经本人同意(或未满18周岁),把人搞晕,摘取器官,构成此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必须是活的器官,出卖尸体器官,不构成本罪)
天哪,这个东西肯定存在,只是我们极少遇到,否则也不会出现这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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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了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有轻伤故意,过失却造成他人重伤,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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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强奸罪】
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发生关系,为此罪。
(不满14周岁幼女,同为此罪)
(精神病患者,一样认定为此罪)
我真的不想写这里,我看是看懂,也看明白了,但是内容字词太过直白隐晦,我不敢写......
(请各位见谅,想详细了解,可以查百度.)
我就说一个这个里面的典型,我看得有些无语的地方。
关于“半推半就”的问题。
我看到这里的时候,我在想,还能有这种情况?难道是罪犯长得太帅?
女的说:“我不同意!”
男的说:“别嘛!我这么帅!”
(我要口区了!书中这样写到,“推”是指妇女对此行为表示羞愧的意思。天,这是欲拒还迎吗?半推半就不构成此罪。)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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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这个词,都知道,是对妇女做下流的动作或者下流的语言。
(唉,我都不想写这里,为什么书上还对此解释这么多!是怕我们不懂吗?)
其实要懂的,只有一个,在公共场合猥亵、侮辱,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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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猥亵儿童罪】
一个重点,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者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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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个,非法拘禁罪】
【第十个,绑架罪】
【第十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十二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其实,也不难理解,就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情节轻重有关!(一次性讲四个,因为有联系)
如果以非法扣留、绑架他人的方法,在非法拘禁上进一步勒索钱财,成立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拐卖儿童、妇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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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个,诬告陷害罪】
这个是什么?
其实很简单:就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实,然后去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哎呦!看起来有点眼熟啊!这不就是被犯罪嫌疑人反咬律师的那个事情吗?)
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向(机关或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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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个,强迫劳动罪】
既然是强迫,那么就是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这让我感觉,怎么像是进了黑场子一样?不干活就打!?)
一种是,直接强迫;
一种是,招募、运送人员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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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之前民法中提过,满16周岁,靠自己行为劳动获取生活来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重点在童工,从事:危、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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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个,非法搜查罪】
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完——
(作者:为什么这么多!今天看得我好想哭,好在是懂了,不知道你们看懂了没有。至于那两个罪,写书的那位写的内容太过直白,我是觉得没什么,可字词还是有点太直接,我就不写了,请各位谅解,我总感觉有些不太好;毕竟,看这个的,我看了一下数据,未成年竟然占了四分之一,都快到三分之一了。我也搞不懂为什么未成年人会来看着个,也要学法?你们要干嘛?是要干大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