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9章:司法公正(妨害司法罪)(1 / 1)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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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对于罪名的记忆,我还是写一下意思,毕竟不可能也不一定光看就能懂......

之前没写的,我也要去补足。

(晕,又要回去补一遍)

方便你我他。

今天无聊,跑某相亲软件上去了,并不是真去相亲。我是去看看那些万元户到底是些什么职业,参考一下,看看他们都是什么学历,看看他们发的内容等等。可能有些表面,也有可能,这些人挂了个假的,在吹牛逼,所以,客观分析。

翻了大约有600多个男的(617个)。

可能有人问了,作者,你很闲啊!

(不闲,有些时间可以浪费,但是得有用,也没浪费我多久)

我的搜索定位区间是:23岁到35岁。

我发现,28岁前,一个月过了万的,不多!但是,28岁之后,1万以上的很多。

他们大体是这些职业:高级讲师、工程师、合伙人、普通管理、房地产方面、经销商。

可是,我又想到了之前中部地区那女的说的,一个年没个五十万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小康!好!我们来看看月薪五万以上的。

他们大体是这类:投资、IT技术总监、总经理、高级管理,房地产、合伙人,其他职业(这个其他就是除去这些,有可能是自己开公司等等)。

(很奇怪,中部地区银行金融类过五万的竟然没有几个,我都怀疑自己是不是搞错了,我实在看得挺多的啊!)

看到这里,我发现律师基本上是稳定在月万以上的样子,跟我想象的没有区别。可能是中部地区的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北上广那么经济条件优越。

学历普遍本科,硕士。

(也许,我搜的是高级打工,至于那个其他职业到底是不是个人经营管理,我就不晓得了)

(这仅仅只是中部一个城市的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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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八章:妨害司法罪】

这里,是针对法律相关,而妨害了司法公正的罪。

【第一个,伪证罪】

说白了,就是作伪证。

是单指国家的刑事诉讼秩序;(客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进行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主体和客观)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主观)

(必须是主观故意,倘若是水平不高,记错了,翻译因为水平低翻译错了,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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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妨害作证罪】

其实,就是搞假事情!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

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我在电视剧里看到了,现实中呢?你们可以猜一下有没有,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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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帮助毁灭、伪证证据罪】

就是帮忙销毁证据!

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证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还是一个主观故意,不知情,不能算是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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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窝藏、包庇罪】

其实,就是明明知道是犯罪分子,还提供隐蔽场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窝藏)

明明知道是犯罪的人,还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

刑事司法秩序;(客体)

一般主体;

(故意而为,通风报信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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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的方法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

(赃物犯罪或者赃物罪)

它与洗钱不同,那是隐瞒性质和来源。当然,也不排除触犯了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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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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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是指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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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个,破坏监管秩序罪】

针对的是被关押的罪犯;

然后违反了监管法规,破坏了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闹事,殴打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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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个,逃脱罪】

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行为。

就是趁着监管人员疏忽,而逃跑的。

——完——

(作者:今天就不说了,脖子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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