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8章:证明自己是对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 / 1)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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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昨天查错字的时候,还是发现了一个错误的字,不过,已经修改了,是ta的运用。

今天的内容可能有点多!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

这是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需要有待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因为,只有案件的待证事实确定了,一些相关的活动才有可能展开。

而证明的对象又有哪些?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和习惯法、经验法则)

不过,也存在一些,不需要当事人举证,也能够免于证明的事实。

有:自然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日常经验法则推定出另一事实、已经发生过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证明的事实、有效公证书、自认的事实。(自认:是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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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

可能大家看到这里的时候,有些搞不懂了,这一章到底要讲什么?其实,就是一个,证明问题。

打个比方:1+1=?

其实这是很简单的题目,都知道等于2,这个过程就相当于证明过程,我要证明我的主张是对的,就需要哪些?这些人们熟知的就不再需要举证,而那些不可知的事实,我们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案件的事实是真实的。

因为,民事诉讼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你因为被侵权而上诉,就需要为自己证明,对方,的确侵犯了个人(单位)的民事权益。最终,通过各种证据,证明你的这个上诉内容是完全真实的,判决就会让对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所以,民事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无论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或代表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并不是一方。(法院竭尽全力还事实真相,还被侵权方一个公道!)

它的基本含义就是:

第一个,当事人应该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提出证据;

第二个,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

第三个,当事人若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证明的,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什么不利?猜也猜得到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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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

至于,法院如何来判断,这个证明到底怎么样,才算是达到了证明程度?

这里就存在一个标准。(没有标准那得了啊!)

第一个,高度可能性的原则;(也就是,充分确信,已经达到了显而易见,令人信服了!)

第二个,排除合理的怀疑;(这个如何理解?其实,它就是排除一些因素。比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第三个,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不存在。

(这里告诉了我们什么呢?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在上诉前,一定是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证据充分,证明把握十足,否则,后果可是很不利的!想胜诉,就是需要十足把握的,这可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倘若真的有人侵犯了我们的个人民事权益,那么请保留好证据,因为,我们得说得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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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程序】

上面讲述了证明的一些基本问题,最后,就是讲如何进行证明,有哪些程序?

第一个,举证时限。

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会有一个开庭审理的日期通知,在审前准备阶段确定;一审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只给15天,只给10天)

如果举证期间届满后,对瑕疵进行补正,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当事人,有两次申请延长的机会;逾期提供证据的,必须说明原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院不予采纳。

这里,还有一个“新证据”的界定。这个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可以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开庭中随时提出。

第二个,证据交换。

是在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

为什么会这么做?你们可以猜一下!

第三个,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根据自己的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第二种,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书,不得迟于举证届满,必须是本人或代理人。

第四个,质证。

质证,说得简单点就是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以达到削弱或否定其证明力的目的。

(原则上,是公开质证。但是,国家秘密、个人**、商业秘密或法律规定除外的,不得公开)

可能我在这里说,大家不一定懂,可当遇到那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就知道了。因为人,最善辩!

第五个,认证。(最后一个)

经过了质证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到的各种证据,法庭可以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的正确,可是关乎到公正裁判与否的重大问题。

它虽然是审判人员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并不是主观随意的,必须是遵循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范的。

——完——

(作者:这里提一下,单位证明材料,是需要提供盖章的。其实学到这里,我们基本上就可以知道是怎么一个民事诉讼流程了,有了一个大体的方向。从提起诉诉,到最后的证明和认证,有那么一个流程存在,学民诉,其实就是学习,如何把民法中的各种权益,结合法律还有法院,运用到实处。毕竟,有些矛盾的产生,真的是未知!后面,会继续深入,还会涉及到二审制度,判决,执行!还有一个,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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