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的内容有些离谱的多,就不扯东扯西了。
【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这一章,将讲述仲裁的一些程序,以及仲裁的流程。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如果知道民诉的当事人,这个也就不难理解了。以自己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受到约束!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有协议,纠纷内容可仲裁。
——仲裁代理人——
昨天,没看这里,就打了一个不可代理,实际是我理解错了。其实,仲裁也是可以代理的。
同样,有委托仲裁代理人和法定仲裁代理人。(不记得,请参考民诉卷第6章:代为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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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
前面讲了与仲裁有关的七七八八的一些东西,又已经学了诉讼程序,那么这个的理解,也不会有难度。
第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也是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不满足条件肯定不会通过申请,是不是?而过去的几天又学了那么多,其实,就是那些东西,翻来覆去的讲......
(有效的仲裁协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范围内)
第二:申请仲裁的方式;
在民诉中,不就是提起诉讼?这里一样,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唯一多的,就是这么一个仲裁协议)
至于,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名事理,证会时章。(也就是名字、事件、理由、证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签名盖章)
同样是要举证,提供证人证言还有证人姓名和住所。其实,我感觉跟诉讼程序没有太大的区别。(也不知道我这感觉对不对,为什么仲裁要和民诉一起学?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审查与受理——
第一:是对仲裁申请的审查,看是否符合《仲裁法》的条件,就是上面的这些......提交的是这些,审理的,自然也就是这些啊!
第二:审查后的处理,是收到后起,5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完整会通知补充。
第三: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是申请了仲裁,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其他仲裁机构。(我去,这不是学过的吗?)
第四:受理后程序,其实就是和民诉差不多的程序,也有答辩期间还有送达期间,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看到这里,我感觉,是不是把民诉换成仲裁,理解都是一样的?我在想,会不会就是一样,只是名字和相对点不一样,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仲裁却无法代表国家,也就是一个是民办企业,一个是国家企业!!!民办的自然没有国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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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
好,我感觉,它真的和民诉程序没区别了。这不跟那个保全一样吗?
可是我记得,保全仲裁无法进行,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代为保全。
而我一看书后,发现是的!!就是这样!
仲裁机构申请的仲裁保全,全部都是由法院对其进行处理,无论是(行为、财产、证据;这民诉中的三个重要内容)它都是如此,看来,在民诉中学到的保全,在这里,它又给我复制了一遍,还让我看......
我想,可能是因为是事业单位,不具备国家审判权利,无法进行行为逮捕或财产扣押,所以,此等涉及重要财产和人身权利,还是需要交给具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执行,也就是仲裁委员会的保全,是交给人民法院,来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处理。
(内容我不写了,简直一模一样,我对着前面的内容一看,这根本没有区别啊!不过,你们现在应该都懂我想表达的仲裁和人民法院关系的意思吧?我知道是什么意思,可是这不是我能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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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组成形式——
对于合议仲裁庭,你可以理解为(合议庭),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集体合一的方式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对于独任仲裁庭,你可以理解为(单人审判程序),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组成程序——
第一步:约定仲裁庭;
第二步:确定仲裁员。
——回避与更换——
请参考民诉中的回避制度。
要么自行回避,要么被申请回避;
至于更换,那就更好理解,要么就是挂了,要么就是生病了,反正肯定是正当理由才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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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审理】
其实,到了这一步,我们已经知道,这个根本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可以说,没有太大区别了。
所以,它的审理方式,也是开庭进行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也就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的材料证据等,书面审理出一个结果。
——第一个:开庭通知——
(和民诉程序一样,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第二个:开庭审理——
首先,仲裁员宣布开庭;
接着,开始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鉴定意见或勘验笔录)
最后,是庭审辩论。(先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最后双方相互)
——第三个: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撤回仲裁申请的;
有,延期开庭的;
有,缺席裁决的。(请参考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第四个:开庭笔记——
这里就没有什么书记员,就是一个记录人员,也是起到固定情况,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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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也就是自愿协商,自行解决提交的争议事项的行为。(并没有太多的理解)
仲裁调解,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应该及时做出裁决。
仲裁裁决,其实,和民诉中的裁决一个样。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或裁或诉”原则,也就是说,仲裁和诉讼是两个相互排斥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旦你选择了仲裁,那么对于仲裁做出的判定你必须服从,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而仲裁的结果,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选择方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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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我服了,敢情是把民诉几章的内容,合成一章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人民币,适用简易。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不超过100万人民币。每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但是肯定有规定可以查看。
当然,金额超标,双方当事人又同意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来解决,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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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对仲裁时效的适用,其实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你又赢了!)
计算: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时开始计算,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或《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的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请参考民诉中的诉讼时效......
——完——
(作者:好厉害,我原原本本看完后,才发现,这根本没有重大的什么区别,只是机构性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