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2章:办理案件行使的职能(侦查)(1 / 1)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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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阅读到今天,刑事诉讼已经到了十二章,而刑事诉讼总共有二十四章,也就是说,刑诉已经过了一半,又快结束了。

【第十二章:侦查】

因为内容有点多,就不再做过多的其他说明,直接开始内容。

【概述】

司法上的解释:侦查,是公安机关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也就是说,侦查,是刑诉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必经程序。它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这类具有侦查职能)的专门职能,有专门调查工作,也有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任务——

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强制措施,防止继续犯罪或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其实就是发现犯人,抓获犯人)

——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接到报案,立即行动)

客观全面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

深入细致原则;(案件千变万化,十分复杂)

依靠群众原则;

程序法制原则;(不得严刑逼供,公开民主)

保守秘密原则;(不得透露任何秘密,确保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比例原则。(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

比例原则其实是,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所以,一般选择最小。

——司法控制——

一方面是涉及公民权益,所以要合理制约;

另一方面是为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做好准备工作。

——分割线——

【侦查行为】

(一共有九种方式)

简单阐述一下侦查行为,它其实就是办案过程中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理解不难吧?一般情况是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不得少于两人;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间隔不超过12小时。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发现不应当拘或逮的,必须立刻释放;

应该首先询问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会做笔录,还有录音录像;

不得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反正一条,我是没有见过真正的讯问手法,这都是书上写的,具体到现实中是不是,那就不知道了)

——第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这个的主要目的,就想收集和发现证据,进而侦破案件,证实犯罪。询问时,需要出示证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诉有意伪证的后果。

——第三:勘验、检查——

这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察和检验的一种行为。你想,有些雨夜杀人的案子,没有证人,也没有监控,就只有现存的犯罪场地,可能有尸体,那么就只能够通过勘验、检查来发现证据。

(分为五种: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

其中,现场勘验会拉起警戒线,保护好现场,然后主持进行勘验,会有笔录;尸体检验会涉及到法医。

——第四:搜查——

这个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已经可能隐藏最烦或者有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相关地方进行搜查。一般情况下,就是电视剧中看到的,搜查证,看是不是藏有什么犯罪证据。搜查会写出笔录。

——第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其目的是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因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鉴定——

这个,是有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七:辨认——

这个,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有关的东西(场地、文件、物品或犯罪嫌疑人本身),进行辩认。(这个人,是不是就杀害某某的!当然,也许不会这么直接吧)

——第八:技术侦查——

这个,其实是指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种物证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

有两种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一种是隐匿身份,比如贩毒,潜入敌方,收集证据;另一种是在流转过程中,秘密监控。

——第九:通缉——

这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注意:只有公安机关能够哈布通缉令)

通缉某某某,各类信息,附上图片,还有的是有举报奖励。(这里就是依靠广大群众力量)

——分割线——

【侦查终结】

终结,就是最后的结论了。经过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等,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结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这三种情况)

——条件——

已经查清犯罪事实;

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案件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建议,并记录在案,附卷。

——侦查的羁押期限——

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特殊期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月;因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请全国高官会批准延期审理;重大复杂(跨省、犯罪集团、流窜、偏远地区)可以先省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注意:可能判10年以上刑罚的,也是两个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现新罪行;不讲真实情况(姓名地址)的,确定为开始;精神鉴定不计入羁押期限。

——分割线——

【补充侦查】

这个,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收集补充证据的一种。它只能适用于,那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实施。

——分割线——

【对违反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针对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情况如下)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间届满,不依法释放、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本案无关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分割线——

【侦查监督】

我滴个乖乖的,又到了2500个数的样子。

侦查监督都知道,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

其实,就是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

如果说,范围是什么?其实,不用想,我们都知道是什么了。看了这么久的刑诉、民诉、都知道监督是监督什么。只是,这范围有点多,但都是我们学过的。(20个)

什么非法啊,徇私舞弊啊,一切无关啊,回避,严刑逼供啊等等,这个有法律常识后都可以判断,我就做过多的解释了,相信大家也基本上是懂了。

至于,侦查监督的途径,只有人民检察院,不合法,那就通知纠正,派员参与。反正一个,人民检察院是行使监督的机关。

——完——

(作者:又是七八页,内容还多,但是发现,基本上如果真的认真看了,会发现,其实基本上已经能够学得懂,或者说一看就明白,甚至看到名词就已经理解,司法解释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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