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我之前想过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到底是以何种角色,在这个社会中立足?我是扮演了正派角色中的一个?还是说中性角色中的一个?还是坏角色?
我角色的位置在不断的切换,我从一个不懂的小孩,变成了懂事的小孩,始终还是小孩。也许,真的只有等父母老了不能动的一刻,我才会懂得,并亲身感受这种心灵蜕变。说实话,我经历过的事情也挺多的。
初中的时候打架打不过别人就被打,后来就学聪明了,溜须拍马讨好这些人高马大的;后来我长高了,可是还是有看我不顺眼的,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一种成长的不快乐,也体会了穷山恶水出刁民的感悟,觉得只有长大才能够摆脱这种;长大后,就更不好了,才发现小时候是快乐的。
为什么呢?因为被骗,一次不够来两次,两次不够来多次。
那年在武汉上大学,跟室友出去就碰到了一个托,被骗了两百块,这还算好的。第二次是去买设备,当时候不知道就被套路被骗了,室友也很气就去找店老板理论,但是他威胁后,我们就怕了,生怕他们把我们解决了。
于是就开始锻炼,不是为了打人,而是为了站在别人面前,让别人有种畏惧感,现在想来觉得这想法真是纯洁。
后来发现,这种外表强大的畏惧只能对付一部分的人,因为有一部分人并不怕。
而出了学校我才知道学校有多好,三块五的热干面我是再也吃不到了,四块钱的西红柿鸡蛋面也再也吃不到了;工作后才知道,自己父亲母亲为什么能挣钱那么多,自己却只能挣那么点,不是因为别的,是因为他们在人生的路上吃了很多很多的苦,而我将来也要去吃很多很多苦。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各自的人生,能够遇到志同道合的朋友实在不容易。遇到了对我不错的上司,无论TA出于何种目的,我都应该感谢,至少教会了我一些曾经不认同的道理。
我为什么认同了这个,选择法律,是因为我相信,在法律面前,能够做到相对的公平,也许未来的某一天会打破我的世界观,那就等到那一天再说。
在这个充满了正义、邪恶、中立的三分社会,我如何立足其中?是我今后人生需要思考的东西,如何正确的切换我所处的位置,也是我该学习的。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有最后的四个月,我心都放在这个上面,看法律到底能够给我一个什么样的答案,能够给我带来什么不一样的人生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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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责任刑事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之所以上面说这么多,是因为,今天的内容好少,我正好理清自己这么多天的想法,让自己对待法律更严谨些!)
今天,竟然会牵扯到一个东西,精神病人!!他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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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为什么存在】
其实,我们学了这么多,已经能够凭借自己的学习到的法律逻辑来理解这个题目所表达的含义。
为什么存在一个不需要负责刑事呢?(万事都有特列)
如果,是真的精神病人,就真的不需要负责。
但是,针对这个人,到底是不是真的精神病呢?他的行为如何处理?于是,我们就出现了这样的一个程序,对于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会进行法定程序鉴定,看到底是进行强制医疗,还是其他。
(所以,这一章,就是讲这么个东西!是防止真的精神病人去危害社会!到时候出了事,说我是精神病人我不要不负责,那不得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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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概念和意义】
在司法上的解释:
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也就是说,强制医疗是社会防卫措施,不是刑罚;是对精神病患者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隔开,然后进行治疗;因为,强制医疗,有强制治疗的意思,收不收钱就不知道了;反正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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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对象:
是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简称:真精神病人)
强制:
这里是只要是符合,就会由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入院,接受监护隔离和康复治疗。(看样子,是不收钱!)
双重性质:
一是恢复病人健康,改善身体;二是通过强制医疗,消除被强制对象(精神病人)的人身危害性,不再构成社会公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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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第一个:是具有暴力倾向,主动攻击意识的精神病人,一定是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刑法造成了危害结果。(即对公共安全、人生安全)
第二个:是经过了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必须是鉴定合格,犯罪后才鉴定,就是诉讼程序了。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人要是故意说自己是精神病,借此来逃脱,有些人是知道的精神病不负责任,所以,公安和检方有权启功精神病鉴定程序,看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第三个: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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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和决定程序】
——启动——
一种是:(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另一种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而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决定程序——
主体为人民法院;
有法律援助制度;
有临时的保护约束性措施;
有一个月的强制医疗决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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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程序】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也就是说,有人故意而为,被害人觉得他是故意借此逃脱所以不服)
废除制度:
一种是医疗机构提出解除申请;(鉴定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强制)
一种是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无论哪种,都必须人民法院批准)
最后,人民检察院,对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完——
(作者:今天就不做过多的阐述了!明天见,刑事诉讼法最后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