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1章:他的还是他的(用益物权)(1 / 1)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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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天,可以说,已经很习惯这种方式了,很无聊的方式,很无聊的看书,至少,还有一点点的灵感没有湮灭,还有一点点的音乐,让我的灵魂变得安静,可以沉下心,去看书。

说实话,我得再次多亏了那位,明白立法缘由,法律根据,基本对于这个东西就熟了,看一眼就能够知道是什么,让我这个非法专业的学生如醍醐灌顶,正因为有了别人的分享,别人的指点一二,让我觉得,这个世界也还是充满爱,充满希望的,而不是那么枯燥,唯物主义至上。但是,我知道这些有一个前提,就是学习的世界里,是分享至上,乐趣至上。

第十章,用益物权。

之前的章节中有提到过,用益物权,当时候只是做了简单的理解,也就是别人的东西,我在用。

而这里,却对于用益物权做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同时也告诉了我,每一个法律名词,背后都掩藏了许许多多的法律缘由和法律依据。

用益物权的名词,只是冰山一角,让我知道了什么是冰山,但是我得看清楚冰山下的奇幻世界。

用益物权,在法律上的解释是这样,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这是一个总得概括,而其下,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一共四个。

看完土地承包经营权,大体明白了两个东西,一个是发包人,一个承包人。

发包人不难理解,但是各地的发包人不同,但他们的性质是相同的,他们都是向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数额,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但是不得随意干涉,承包期间内,不能收回承包地等。

而承包人,要么是个人要么是单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草原,荒地,水面的权利,可以种植、牧业、渔业等。

而如何取得呢?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为创设和转移,也就是通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取得经营权,要么就是转让等;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就是继承。

承包人的权利,有占有、使用、收取、转让、配备设施等权利,以及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承包人的义务,有妥善使用,向集体组织交付规定收益,独立承担风险,接受监督的义务。

而建筑用地使用权,则是基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使用权利。

可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怎么产生的?

划拨,出让,流转等方式。

建筑用地的使用期限,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等50年;商业娱乐等40年;综合或其他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且,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如果需要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个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

使用权人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因自然灾害灭失的,使用权消灭,没有宅基地的,应当重新分配,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最后一项,地役权,最简单的解释就是。

打个比方,我要顺道,就必须经过别人的菜地,否则,就绕一大圈。

这时候,我可以跟别人商量,我出钱,与别人签订合同,将这地的使用权归我,也就是花10万用10年,但地还是他的。

说了这么多的权,但是都离不开用益物权的基本概念,那就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并不是我的物权。

他的还是他的,只是,我在用,我出钱,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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