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十四章 移民(中)(1 / 1)律政要义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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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钱啊!

普通人家要是两百多万打水漂了,估计夜不能寐、寝食难安。

赵总居然可以这么淡定的等五年!

乔木星内心十分的诧异,同时,她的内心还带着点小兴奋。

大家可能不知道,乔木星这个人,接到一个金额很大的案子,收了很高的代理费,最多能让她高兴几分钟,然而接到一个有趣的案子,乔木星就会一直兴奋,兴奋劲有时候会持续到案子结束。

为什么这么个移民案子能让乔木星这么兴奋呢?

原因就是这个案子有可能可以适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虽然北京公司很巧妙的将自己抽开,但假若证据足够充费,该赔的钱,北京公司是一分都不能少的!

这对于喜欢玩逻辑的律师来说,难道还不足以让人兴奋?

乔木星带着兴奋而又焦灼的心情,不断的翻阅资料,不断的梳理。

基本可以确定的是,北京公司肯定有一个专业团队做指导啊。

在给赵总发的邮件里,他们提供的合同甲方是加拿大咨询公司和北京公司,但邮寄给赵总纸质版的合同里,甲方中的北京公司被剔除,改为四川公司。又因为合同是中英文混搭的,赵总没有留意便签了字。

裁判文书网里有几个关于加拿大投资移民的案例,所涉公司基本都是北京公司的关联公司。

有一个告了加拿大公司,但对方未出庭,最重要的是,案件款项也没有回。

很多官司的终极目标都是回款,只有个别的,比如名誉权纠纷之类,要的是正名。如果这个诉讼方案的回款目标无法实现,那么,这个诉讼方案算不得优秀的诉讼方案。

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北京公司。

预设好结论,下一步就是为了论证结论的成立做准备了。

很多大学毕业的学生,在做案子的过程中,最会忽略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初入职场的新人被淘汰的原因。

律师的工作与警察、法院的工作不同,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律师的工作必须先预设立场,根据立场分析案件,并做出最优方案。

在那个起诉加拿大公司的案子里,那位律师可谓十分专业,所有的电子证据都做了公证,也调取了境外证据,法院依据中国法律做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站在学理的角度,这个方案没有问题,堪称完美。但是,站在实践角度,这个方案是有先天性缺陷的,那就是不能执行回款,也就是说委托人的诉讼目标是无法达成的。

有些人可能要说了,不是有域外执行吗?不是有国际条约吗?

呵呵

乔木星浅笑一声,暗自想着:只有一声呵呵才能表达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啊!

这是法律的问题吗?

这不是,这是法律执行的问题啊!

一个国家的判决要在另一个国家执行,那是需要天时地利与人和的。

赵总这案子,要跨国执行,怕是要头比身子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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