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仔细地放好自己的实习律师证,拆开法院寄来的快递,里面放着的果然是开庭通知书。
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正好是一个月之后的11月16号。
时间还有很多,至于开庭时候的代理词,其实张远早就写好了。
按照张远的打算,代理词是要在起诉立案的时候一起提交给法院的,但当他与陆羽沟通代理词的时候,却被陆羽直接拦住了。
按照陆羽的说法,代理词是绝对不能提前交给法院的。
原因也很简单,提前将自己写好的代理词交给法院,法院是需要将代理词的副本邮寄给被告的。
这么一来,不就等于告诉被告,自己将会怎么进行诉讼了吗?
把自己的代理思路告诉对方,这不就是没事找事,给自己添麻烦嘛。
同样的道理,除了一些特殊的案件,起诉状里的事实与理由也不能写得太详细。
事实与理由透露的是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写得多了,也等于告诉了对方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同样也能成为被告应对自己的助力。
听陆羽这么一说,张远的心中是有惊喜的。
难怪,自己翻看了那么多的案卷,发现里面整理的起诉状,一篇篇几乎全都是言简意赅甚至模棱两可,原来原因在这儿。
不过这种技巧,如今不正好可以被自己利用,增加败诉的可能性吗?
而且,详细描写起诉状,提前提交代理词,严格意义上来说,都是符合诉讼程序的事情,就算系统想要判定,按照诉讼程序操作总不能被判定为违规吧。
不过之后想了想,携永律师事务所有个规矩,任何实习律师办案,在准备立案之前所有的材料都需要经过主任戴守义的过目。
再加上如今是第一次办案,而且手上的案件也铁定赢不了。
所以最后张远还是决定先把普通律师办案的正常流程经历一遍,取巧的事情,以后有的是机会慢慢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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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寄过来的文件,除了开庭通知书之外就没有其它东西了。
说明到目前为止,被告还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东西。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被告收到起诉材料之后,发现证据很薄弱,也看出了诉讼时效等的问题,自信十足,确信自己完全不用做什么准备就能胜诉。
另外一种是被告收到了起诉材料,也准备了证据,但他偏不提前向法庭提交,就准备开庭的时候当成新证据直接拿出来,打一个措手不及。
不过对于手头上的案子,张远比较倾向于相信第一种可能。
什么都不用做,只需要说一句超过了诉讼时效就能让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的案子,换成是自己,也不会花费经历去做什么额外的准备。
有这时间,看看案卷,找找案源不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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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开庭的这一个月,张远几乎每天都在期待,甚至已经在网上搜索,查找好了定做西装的门店,以及看了多次的水果手机。
开庭之后,最多一个星期就能收到判决书,判决下来,系统的奖励也将即时到账,花钱计划立刻就能操作。
唯一的遗憾,就是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张远再也没有机会接触另外的胜诉几率几乎为零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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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到了11月16日。
开庭的时间马上就到。
张远得到的是王红梅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不同,它可以直接代替委托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甚至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此,这一回开庭无需王红梅亲自到场,张远孤身一人坐上了法庭的原告席。
而在距离规定的开庭时间只剩三五分钟的时候,被告吴又可也终于来了。
吴又可兴致勃勃,信心十足。
张远一看,心里也有底了,看来今天的案子是输定了!
正式开庭。
因为这次的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标的额也不高,所以虽然可以申请法庭以陪审团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张远还是放弃了这次申请,不然准备陪审团还得需要时间,案件的流程可能就会拖长,拿到奖励的时间也就被耽误了。
独任审判的法官敲了敲锤子,喊了声开庭,然后便照本宣科地先念了一通法庭的纪律,以及核对双方当事人。
第一次开庭,张远有些紧张,而且听同事们说如果运气不好的话,有些法官还会检查代理人的证件,万一被查到自己拿着的是实习律师证那可就糟了,因为实习律师是不被允许独立办案和出庭的。
不过张远的运气不错,可能法官觉得这次的案件真的很简单,所以决定速战速决,根本没有检查双方的证件,很快就进入了庭审环节。
首先是原告诉说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这些流程都很机械,这一个月间,没事的时候张远也跟着一些同事或作为旁听,或作为助理一起参加过多次庭审,差不多已经轻车熟路,所以很快就应付过去了。
接下到了最关键的举证与质证环节。
张远的证据有三个,一个是吴安的死亡证明,证明吴安已经死亡。
第二个是查询到的吴安的家庭信息,证明吴又可是他的唯一继承人。
第三个,则是王红梅提供的借条原件,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只是从证据链上来说,张远提供的三个证据,其实还不足以佐证他的主张,因为张远拿不出吴安遗产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吴又可自吴安处继承了财产,以及继承了多少财产。
不过张远对此并不在意,本身自己已经努力查找过吴安的遗产线索,但是一无所获,而且就算没能提交这部分的证据,系统也没有提出警告,说明这些准备并没有触及系统要求的不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定。
系统都不判定违规,只能证明张远确实是没有能力查找得到这方面的证据。
证据一一提交,法官指引着第一次上庭的吴又可,对张远提供的证据一一发表意见。
吴又可也是个实在人,对于张远提交的前两项证据都进行了认可,除了借条。
“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借条,所以不知道它是不是真的。”
吴又可看了看借条的内容,把它还给了法官。
很好!
张远暗暗欣喜,否认借条,现在基本上就是死无对证,看来自己离输掉诉讼又近了一步。
张远的证据提交完毕,接下来轮到了吴又可了。
“被告,你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交吗?”
法官询问吴又可。
“有有有,我有两份材料。”
吴又可说着站了起来,从提包里拿出文件袋把它递给了法官。
什么?
吴又可也有证据?
张远有些不妙的预感。
这么明确的案子,你准备个什么证据啊,提一句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很难吗!
张远这才回想起来,程序走到现在,这被告吴又可根本没提一句诉讼时效的事情。
这么关键的东西你竟然不提!
“要不要提醒一下他?”
张远的想法刚一冒头,立刻就收到了系统的警告。
【警告,宿主不能做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事情!】
好吧,张远只能放弃了。
至于法官,张远很清楚,按照虞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的时候只要被告没有提出对诉讼时效的看法,法官就绝不能主动提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剩下的,就只有看看吴又可准备的是什么证据材了。
张远站起身,回应着法官的招呼,从他的手上接过了吴又可刚刚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是一份公证遗嘱,还有几张希望工程开出的发票。
翻看公证遗嘱里面的内容时,其中关于吴安的财产罗列得清清楚楚,看到最后,张远发现了吴安针对王红梅的债务的处理安排。
完了!
看到这些,张远的脑子里嗡得一声响起一阵鸭叫。
那是煮熟的鸭子嚣张地飞走的声音。
三万块钱啊!
诉讼要赢了,张远很想哭。
三万变三百,找谁说理去!
吴又可啊吴又可,你这么多此一举的,究竟想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