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十一章 庭审大戏(求收藏,求推荐哈,什么都缺呢)(1 / 1)长篇累读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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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的过程没有任何意外,这一过程本身就是照本宣科,顺着起诉状读一遍,所以也不太可能出现意外。

然后,张远将经过自己反复修改润色,并多次被戴守义打回重新修订的代理词,宣读了一遍。

其实总结起来,张远的代理词很简单,大致可分为三部分,

第一:

阐述确认原告与被告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产生了权利义务的关系,原告完成供货义务之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材料货款的义务。

第二:

是分析在《会议纪要》的基础上,被告是否已经需要执行支付材料货款的义务。

这一部分,也是代理词的关键部分。

张远从法理上、事实上、并特别着重地从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角度进行分析,将《会议纪要》中关于付款形式的重新约定定性成了附期限。

第三部分则是最后的总结,再带上些许煽情的内容。

比如说,原告同意被告延后付款已经考虑到了被告的实际困难,是原告基于长久合作以来对被告产生的信任。

当然,描述原告目前的困境也是必不可少的。

张远刻意将梦幻瓷砖公司陷入经营困难的原因全部归结到了被告不予支付货款的行为上。

因为被告的拖欠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困难,从而使原告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甚至即将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

可能拖欠员工工资的部分是戴守义坚持要求张远加上的,而且在立案之后,准备代理词的过程中,一定要求张远向钱孙李要来了近几个月的收入与开支等财物资料,并作为补充证据早早地提交到了法院。

全篇的代理词,张远最后用一句反问结尾:

基于信任,原本一家能够正常经营,维持十几个家庭在孟庆市幸福生活的公司,答应了被告暂缓支付材料货款,可被告却不守约定继续拖延。

试问,难道被告对于原告,对于十几个家庭的生存和发展没有丝毫的愧疚吗?

“呼,畅快!”

通篇的代理词读下来,张远忍不住在心中长舒了口气。

这片洋洋洒洒将近两千字的代理词,可以说是花费了张远极大的心血,甚至与当初撰写毕业论文相比,也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而且,当张远拿着修改好的代理词给到钱孙李签字盖章的时候,甚至连钱孙李看完之后都忍不住点头称赞,感动得一塌糊涂:

“张律师啊,找你我可真是找对人了啊!看了你这代理词,就算我是个外人,我都想要给公司捐款发工资了啊!”

张远念完,抬头看了一眼法官,经验丰富,看多了各种煽情的法官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反应和表示。

再偷偷瞄一眼旁边的陪审团。

陪审员席位上,张远可以清楚地看见有大半陪审员因为他的代理词,正在忍不住地微微点头。

看来有戏。

“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现在,轮到拥有被廖婷婷盛赞的吴有诚的辉锦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表意见了。

虽然吴有诚没有直接参加庭审,但赵达是吴有诚在他那数位助理当中最看重,也是最信任的一位。

著名法学院校民商法硕士出身,本身专业功底就十分扎实,再加上数年的执业经验积累以及吴有诚的亲自把关和教诲,就算目前的实力和吴有诚有些差距,但至少也达到了八成以上。

赵达并没有因为张远逻辑清晰,感情充沛且真挚的代理词所感染。

在答应了法官一声之后,他也拿出早就准备好的代理意见,开始针锋相对地反驳起张远的说法。

毕竟是经验丰富的律师,虽然张远的代理词并没有事先提供给法院,可赵达也猜到了张远进行这场诉讼的关键要点。

所以赵达的意见也聚焦在对《会议纪要》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新的约定上来。

与张远如出一辙的,赵达为了将付款的新约定定义成附条件,也是从法理、现实,甚至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上进行了言简意赅,但十分透彻的阐述。

甚至到了最后,还不忘学着张远的煽情,揶揄了张远一句:

“如果原告代理律师说原告的困境是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被告也可以说,如果按照原告的要求,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时候就提前支付材料款,对于被告的影响可不止十几个家庭这么简单。

被告的工程上,可是有几十上百个家庭嗷嗷待哺呢!”

听完赵达的代理意见,张远的心中也难免赞叹一句,这被廖律师等人向往的家伙,好像确实不简单。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毕竟这次还仅是张远的第二次开庭,第一次的经验是遇上一个自己弄巧成拙的二货被告,根本没有实打实地与专业律师交过手。

而其他随同开庭旁听的案件,因为没有深度参与,感受也不会深刻。

不过,对于赵达那最后的一句揶揄,张远听了却十分不舒服。

这就像自己把吃剩下的骨头重新捡起来再嗦一遍,虽然都是自己吃的,但还是难忍腹中的一阵蠢蠢欲动。

双方的代理意见全部发表完毕之后,法庭内陷入了短暂的安静。

这时候的法官正在快速地在自己的本子上记录和补充重点和关键。

等了将近半分钟左右,法官终于抬起头来,开始引导进入下一个环节:

“下面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相比于立案之初,张远的证据材料由原来的两份变成了三份。

第一份是原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证明的当然是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

第二份是《会议纪要》,证明的是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剩余材料款的总额以及被告违约逾期付款的事实。

最后一份是立案之后才提交的新证据,用来证明原告经营陷入困境的事实。

对于这些证据,被告质证得也很轻松,毕竟是提前得到的材料,所以赵达很干脆,从证据三性的角度,认可了证据一。

只对证据二的证明对象进行了异议,认为这不能证明被告违约逾期付款,反而应该是被告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的证明。

至于证据三,直接干脆,与本案无关,不存在关联性。

(开头有做了一点小修改,不用回看也没事,不影响后续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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