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说的差不多都已经说完,这次庭审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两个半小时。
虽然对于一些刑事案件来说,两个半小时的开庭时间根本不值一提,但相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开庭能开到两个半小时也是不多见的。
案子持续到了现在,法官也有了尽快结束的想法。
当赵达回答完张远的问题之后,立即宣布结束了法庭辩论,将庭审带入了最后的环节——法庭陈述。
“下面先由原告进行法庭陈述。”
法官看了看原告席,然后伸手指向了陪审团,示意法庭陈述的时候,尽量将说话的对象转向陪审团。
张远点点头,面向陪审团,开始自己早就准备好的最后陈述:
“各位尊敬的陪审员,关于本次案件,我想先向各位询问个问题。
如果有一天你的债务人对你说,因为别人欠他钱还没有还,所以不能还你钱,只有别人欠他的钱还了,他才能把钱还给你,你们觉得这是平等的商量还是赤裸裸的耍赖?”
根据虞国诉讼法的规定,庭审之中,除了法官向陪审团成员发问的时候陪审团成员有义务回答之外,其他任何人的发问,陪审团成员皆没有义务,而且也不能回答。
所以张远的问题并不是要得到他们的答案,只是让他们去想象这样的一种情形,然后继续说道,
“我觉得,这确定、肯定,必须是赤裸裸的耍赖了。
我借钱给你,别人是不是欠你钱与我有什么关系?那是你们自己之间的问题,该还我的钱到了时间就得还,这是天经地义的,也是我们的民族传统中一直强调的诚信。
但是在本案中,基于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基础——按照原告的陈述,事实上在发生这件事之前双方还是朋友,但是,被告却利用了双方的友情,故意把本不该由原告承担的压力转移到原告的身上。
而原告,也基于友情,同意被告可以暂缓付款。
也就是《会议纪要》中说的,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内支付货款。这就是转嫁压力的直接表现。
但是,《会议纪要》里也额外强调了直到2019年11月底,也即是今年11月底,全部付清货款。
咱们暂且不论这个时间点的存在意义究竟是什么,只是请各位陪审员注意这么一个事实,为什么原告会同意参加这么一个对自己所索要货款明显不利的会议?
无奈?亦或者信任?
如果是无奈,原告不得不参加这样的会议,那么原告特别强调提起的时间点是不是在无奈之举下对自己权利的一种积极争取的行为?
那么信任呢?
原告因为信任被告,于是在被告的邀请下参加了会议,同意了被告的请求,那么这个时间点,是不是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强调表达?
如果在白纸黑字,双方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上,被告还要百般强调这个时间点只是随口一说,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甚至拿为什么只有你提出付款其他人都没意见这种明显恶意的揣测和阴谋论来攻击原告,公平吗?有信任吗?
各位陪审员,按照我们虞国的法律,公平、诚实信用是非常着重的原则,原则是一切的基础,如果原则都不在了,空谈其他又有什么意义?
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甚至不得不申请采用陪审团的形式进行庭审,最大的希望,就是可以让我们这个社会里,仍旧秉持着初心,相信公平,相信诚实,相信信用的法庭,以及陪审员们,来坚守我们的原则,维护我们的基础,强调我们的初心!”
一番话一口气说完,张远自己都未察觉,竟然不知在什么时候已经出了一身冷汗。
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这种热情洋溢的演讲,希望通过自己的语言感人肺腑,从而引导陪审团成员往利于自己的方向思考,这是张远的第一次。
但等他说完,小心留意陪审团成员的表情,以及看到法官的微微颔首之后,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是放下了大半。
接下来,就看被告代理律师怎么说了。
在准备这个案件的时候,张远也曾找潘奎模拟庭审的情况,可是法庭最后的陈述阶段,任两人想破脑子也没能想出还有什么更好的说辞可以压制张远的陈述,甚至自得地认为,其他任何的说辞不过都是狡辩而已。
一切也诚如张远所料。
张远的陈述也让赵达出乎意料。
当赵达整理好语言,准备结合今天的庭审状况利用好最后一次机会的时候,他发现自己好像并没有什么特别好的说法。
之前在法庭辩论环节,赵达问了一个明知会被反对的问题,那时候,其实就是为了这个最后陈述做准备。
就算问题被反对,但是问题本身已经问出来了,吸收到言外之意的陪审团成员也会进行自己的思考,但这种思考被现在的张远一说,又显得十分苍白。
对方连维护社会根基的大帽子都给人带上了,如果不能说得一针见血,那岂不就是说自己在撬动社会的根基?
但是,不说又不行,这是作为律师的职业素养,也是律师的职业道德。
“各位陪审员。”
赵达想了想,勉强有了些意见,
“刚才原告的代理律师说的很好,说公平、诚实信用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根基。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只能说差一点,连我也要被说服了。
但是,我们的案件远没有原告代理律师说得这么严重。
当我们回到案件的情境当中去,如果有一天,我们自己的债务人来和我们商量,他们因为别人欠钱不还,已经陷入了困境,所以希望我们可以通融,能不能等别人还钱了他在还钱?
这时候,我们会问,他大概什么时候会还钱,你什么时候能有钱还我?
债务人说,我也不知道,大概下个月底吧。
各位陪审员,这时候,我们会把这个‘大概下个月底’当成是一种猜测还是明确的时间点呢?
我相信从正常的角度进行考虑,这都只会是一种猜测。
但在法律上,任何的指向都得是十分明确的。
结合到本案中,只有收到工程款之后再付款这个条件是清楚明确的。
至于11月底这种一看就根本不符合明确定义,反而更像是猜测的描述,如果非要强词说这种模糊的描述是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期限协议,那我也学着原告代理律师的方法扣个帽子,这种曲解,才是对法律准确性的破坏啊!”
……
真是不要脸,欲求无度的作者小朋友又来求打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