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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武经纲要是为至经,其中精绝之处在此,朱六深以为然。

战伤例禁军副指挥使以上,至军都指挥使,伤重者,支绢七疋;轻者,五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长行以上,重三疋,轻二疋。

厢军、义军、弓箭三副指挥使以上,重五疋,轻三疋。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重三疋,轻二疋。长行以上,重二疋,轻一疋。

右为裹疮之赐,其酒药钱物,并临时约旧例随轻重支给,以公用物充。

战士例阵亡军士,各随军分指挥给与赙赠,其等第用三司。

宣例阵亡军士之家子孙及亲弟侄,取最长一名,年二十已上,充填本军。内有人材过本军等样,或不及元军,分等样配军,并倍支入军例物。内十五以上,身无残疾,愿充军者,且支半分,请受候年及二十,据等配军。其无人充军者,家属随便,仍给钱十贯。

阵亡军员子孙,指挥使、副指挥使,录用三人;副都头、副兵马使已上,二人,并充殿侍。或已在军者,与十将;如十将以上者,量与转迁。若无子孙可录,指挥使,家给钱一百贯;副指挥使,八十贯;副都头、副兵马使以上,七十贯。

其都虞候以上录用子孙,列奏取旨。

行赏约束一、立功将士应合酬叙者,皆令主将于贼退后、诸军未散时,对众叙定,直言斩获中伤次弟,务从简速。

一、将士得功,主将即时对定,明其姓名申奏,不得以随身牙队亲识移换有功人姓名,致抑压先锋、远探及临阵效命之人。如士卒显有功状,为人移易抑压者,许经随处官司自言。

一、申得功将士,使臣皆具官任、军分、姓名、本属主帅、官军贼众多少、彼此杀获输失之数、及夺得军资器械、并战时月日、战处去州县远近,仍具部着等姓名开奏,亦须文字简速,不得淹迟。

一、定将士战伤,内临阵者,如背后伤中,不在赏例;若深入杀贼,斫营陷阵,虽伤中在背后,不为退怯,亦与赏赐。

昔战国时,秦人兵力最雄,盖能教蓄锐士,忸之以庆赏,之以刑罚。

凡民欲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

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

若军大战而大将死,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死敌,皆当斩。

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

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

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

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

一、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

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一、军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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