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儒教思想影响下的人民,幸福感普遍偏低,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儒教文化是无神宗教文化,儒家文化只认同绝对物质为条件,而置灵魂与精神于不顾,盲目宣扬格物致知,将物质化推向极端,所以你会看到韩国人也特别物质,将物质条件置于一切行为准则之上,一切社会发展之上。只追求物质条件的人群,只会成为物质世界下的奴隶,追求利润最大化,逐利之心占据整个心理世界,哪里还有浪漫情操的地盘,没有灵魂与精神世界的人,只是一个具备智慧的机器人而已,一个缺乏精神追求的人,哪里还会有幸福感呢?
理想与现实往往开玩笑,按道理说持理性思维的人应该更具备社会追求,心中应该充满“合”的心理愿望,“融合”是理性思维者的理论源泉,也是心理预期,有这种愿望按道理应该在社会活动中很热情,应该积极参与公共事业,热衷于公益事业,其实恰恰相反,现实是凡是持理性思维的人心理活动多数都比较孤僻,自私心理反而更重,这一点从世界上很多的华裔商埠就可以看出,华裔是最难融入当地文化的一个外来民族,很多华人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反倒是接受客观唯心教育的人更喜欢参加社会公益事务,小到社区服务,大到战场后勤,不余遗力的为国家服务,融合性反而更强。
从这就可以看到理性思维与人性思维的差异。
这也是我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论述理性思维与人性思维的目的。
持理性思维的人反而自私心理更重,原始的动物面很浓,这超越了人们的想象,那么到是什么原因呢?归根结底还在于持理性思维的人群缺失灵魂与精神寄托,没有摆脱人的动物性,没有将人的动物性提升到人性的界面,缺失哲学中的爱心世界,缺失有神意识,不认同“意识”存在,只认同“绝对物质”,如果一个人过于“物质”,也就回到人原来的动物面上去了,而无法达成做为人而应该具备的人性。
人在脱离了动物性之后,自我意识,自私意识会逐渐进化,但自由意识因其具备较强的物质性而逐渐脱离自我与自私意识,归宿于社会意识与国家意识之中。
对于自由、自我、自私而言,三者并非一码事。
自由是行为反应,属于行动范围,而自私与自我则都归于心理反应。但是,自由与自私是行为上的自己动机,自由是我行我素,行为准则,自私则表现在对物质的孤立,以独自占有为目的,两者同属于物质性,具有较高的原始动物性。而“自我”则是人格的独立,完全归于心理层面,归于人性的范围,属于灵魂与精神寄托。
由于持理性思维的人心中充满“绝对物质”性的思想,必然行为就侧重于物质追求,也就是说凡是持理性思维的人都很物质,很自私,更多的具有动物性。但是持理性思维又很重视和平共处,讲究仁义礼智信,推崇忍让,认同弱水三千只取一瓢,信奉顺天则昌逆天则亡,信奉顺其自然,推崇仁义道德等等原始价值观。
反倒是持人性思维的人,更加侧重心理层面的东西,行为上更加客观,心理上更加人性化,心灵上更加充实,精神文明反而更加饱满,气势更加强进,追求龙吟虎啸,讲究强强联合,认同优胜劣汰,信奉改造自然,推崇法制规则等等人性价值观。
人性思维是爱心思维用三只眼看世界,理性思维是物质思维只用两只眼直观世界。这也是持人性思维的人具备客观唯心思想的原因,也是人性思维高出理性思维一个台阶的原因,用三只眼看世界当然比两只眼看到的世界全面,站在第三方立场上看问题,自然比直接参与其中更加容易解决问题。
哲学倡导存在就是合理的,世界本来就是有缺陷的,珍惜自己拥有的一切,去弥补缺陷,修正缺失,改造世界比起理学倡导的顺其自然,遵守道德要合理、全面的多。
如果你认同存在就是合理的,世界是有缺陷的,你就会用人性思维的方法改造现实,制定合乎人性需求合理适度的法律法规,让人人都能够适应,让人人自觉遵守,以达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目的。
如果你认同顺其自然,遵守道德的思想方法,你就必然泯灭人性思维的思想方法,“穷天理,灭人欲”,看到已经确定的问题也会以顺其自然的心理处理问题,反而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积怨更深。
由此可见,真正的人性思维是对法律制度的意识维系,是对法制意识的自我强化,以及社会强化,而决非理性思维者认为的顺其自然,自由飞翔。
反倒是持理性思维的人群更多的忽略法制规则,强调顺其自然,强调仁义道德,讲究人情世故等等人治的思想方法,忽略法制是维系社会次序的重要手段,忽略监督管理是健全法制社会的唯一手段,忽略遵守法律是人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这就是人类社会为什么要选择人性思维为思想方法的原因,很简单的道理,没有人何来社会、国家、世界呢?在这个世界上,人类是唯一具备改造自然,发展社会文明的物种,具有高于一切动物的高智商,只有人可以改造世界,创造世界,创造人类文明。没有人何来人类社会,何来文明进步,何来高楼广厦,锦衣玉食。没有人,这个世界就什么也不是了,只是一块会运动的石头,一个星球而已。
所以说人要脱离动物性,放弃绝对物质性,不能过度的将物质条件置于人性精神之上,要物质精神共同发展,齐头并进。
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曾经有过法治思想,但终因其思想源头来源于易经,而先天缺失有“神”思想,先天缺失人类本应该有的“自我”意识,导致法家思想无法形成一种完善的思想方法,最终于秦未结束其上层建筑的政治进程,后虽有很多法家们努力争取再次得到社会的认可,但终因理论基础不完善而无法重新回到上层建筑中去。如王莽维新,王安石变法等等,都没有进行到底,原因是什么?
原因很简单,就是在没有自我意识的政治体制下,人如机械,将人与物性同等看待,忽略人性存在,这种法制建设必然缺失合理的人性化设计,将人与物同等对待,过分强调集权意志,这样设置出来的法律法规必然存在机械式管理体制,难以达到科学合理的程度,起到顺应人意,让人人适宜的作用。
西方人的法制意识之所以强烈,就在于西方人的哲学体系是完善的,西方人认同人人头上有神灵,认同灵魂与精神是支配人的意识,反省人类自身的意识缺陷,认同人与自然存在先天不足,存在先天缺陷,所以西方人从小接受的教育里就有自我反省,自幼乐于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乐于规范自我行为,这与西方人从小接受事物缺陷论有关。
但是,应该看到哲学思想对战争的理解是主动性的,与攻击性的。黑格尔就这样论述战争的价值,他认为战争是一种人为的规则性价值取向,“战争有更崇高的意义,通过战争,各国人民的伦理健康就在他们对各种有限规定的固定化的冷淡上保全下来”。同时他认为理性的和平只会僵化人性的发展,将人封闭在一种模式之下,而无法递进文明的脚步。其实无论是黑格尔还是康德,他们的思想都来源于希腊文明的根基之处,即改造自然的心理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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