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二十一章---狡辩(1 / 1)律风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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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完第二被告,审判长让法警将第一被告带进来,两人又一次同坐在法庭中。

“公诉人,有无对两被告共同询问的问题?”

“辩护人,有无对两被告共同发问的问题?”

......

刚刚该问的几乎都问了,没有必要重复,浪费法庭的时间,所以公诉人和辩护人没有再继续进行发问。

法官对几个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询问以后,便进入了庭审的第二个程序。

“现在由公诉人进行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所谓的举证、质证,就是由公诉人将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取得的各种证据进行出示,以证明被告有罪。

而质证,就是对证据进行质疑,由被告及其辩护人对该证据发表意见。

公诉人早就准备好了电子模板,已经拷到书记员的电脑上,照着念就好。

“下面公诉人进行举证,第一份证据是报案书,证明由受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第二份证据是抓获经过......

第三份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

第四份证据是《车辆贷款合同》......”

......

现实庭审中,民事案件的举证可能会一起举证,一股脑的把所有的证据出示,而刑事案子都是一证据一质证。

其实,对于上述的证据,大家都没有什么意见,合同、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什么的都是实打实的存在着的,再说被告都认,没有什么假的真的。

而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各自说自己的。有罪的,能和案件有关联,相辅相成的,那肯定是没什么意见;与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相符的,诸如张成安之流,将锅往外推的,不说实话的,不是没办法定他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也跑不了。

其实,在开庭前半年多,陆云就将证据从检察院阅了出来。公安机关将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辩护人就可以去阅卷,这是刑诉法规定的。

公诉人不能搞证据突袭!

但是辩护人可以,刑诉法规定庭前公诉人要将所有材料提交但是没规定辩护人。

之前的案卷都是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纸质材料用扫描仪扫描,录入电脑,律师直接去刻盘就可以。

不过,这个案子陆云去早了,第一天移送的,第二天就去了,没办法,自己用手机一张张的照吧,拍了一个上午,从上班八点半到中午十一点,差点就让人留下吃饭了!

本来去的时候,小米内存还有三十多个G,完事后只剩下可怜的十几个G,陆律师可怜的手啊。

对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并不代表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出示的银行流水记录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以此来证明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

陆云略微一停顿,看了眼公诉人继续说道:

“根据银行流水的显示,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贷款,最后的还款时间是在XX年的2月份,而被告人在当月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进入了看守所,所以他没有办法还款。

而且,合同诈骗罪的案发并不是因为相关的单位报案,而是因为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关的信息,前往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此时,合同诈骗罪所涉及的单位才予以报案,从公诉人刚刚出示的报案书中的时间,可以看出报案的时间是在被告人进入看守所以后。

故,合同诈骗罪的贷款一直是按期偿还,受害单位在公安机关进行调取的时候,并未有任何的损失,之所以未还贷款是因为被告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无法归还,这不能归责于被告。”

“公诉人,有什么补充的?”,审判长听完陆云的意见后,对公诉人说。

“审判长,刚刚公诉人出具的被告人笔录中,两位被告人皆称办理贷款就是为了挣钱,也就是实施诈骗的行为。

而且他们也承认没有任何的还款能力,都是靠着透支信用卡来支付购车的首付款。”

“辩护人?”,审判长将目光转向陆云。

“审判长,虽然被告如此供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还款的事实。

虽然他嘴上说不还,可是身体上还是很诚实,一直在归还贷款。”

“的确如辩护人所言,在案发前是如期归还贷款。

但是这只是他们犯罪手段中的一环,被告王进也承认其还几期以后就不还了,其最终的目的还是归根在诈骗之上。

虽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但是这也是在挽回受害单位的损害,”,经过审判长允许后,公诉人反驳。

“一般民事纠纷中,如果对方未还款,出借方一般会采取催收的方式,即使催收不到,那么也会采取民事诉讼,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即使是诸如信用卡诈骗罪,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具的司法解释都要求发卡银行履行督促义务,要求发卡银行催收两次以上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两次催收的间隔需要一个月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合同诈骗罪呢?

我们不能确定之后的事情是如何发生,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嘛。

我们没有权利界定今后的走向是什么样的。

如果经过催收后,那么当事人出于不想触犯刑事犯罪的心里而归还了,受害单位不就没有损失了吗?”

“请辩护人注意,被告并没有偿还能力。”,公诉人提醒道。

“没有偿还能力和没有还款是两回事。

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并不代表不还款,其以借款、透支的方式来偿还也是归还。

至于其借款、透支的后果、性质如何,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在本案的讨论范围内。”,陆云反驳道。

“请辩护人注意,公诉人刚刚出具的证据中,关于贷款的材料方面,被告出具的都是虚假的,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的材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的确,其材料为虚假,辩护人并不否认。

但是,其还款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受害单位在未到还款期限时,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好像是受害单位违约。

实际上,在报案前,他们是没有任何损失的。虽然材料虚假,但是这种虚假足以使受害单位信任吗?

在案涉的某二手车平台和小贷公司,被告人提交了多次材料,办理了多次的车辆贷款,材料每次都不一样,但是仍然通过了审核,这就表明,受害单位对此是默认并且放纵的。

被告的这种虚假只要一般人细致审核就可找出矛盾点,这种虚假不足以使受害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

相反,受害单位在多次受到不一致材料时,仍然予以放款,其自身对被告的行为是默许的。”

其实,陆云感觉撸车贷这种事,但凡想干就不可能干一辆,次数多了,难道不会被发现?

审核岗的都是吃干饭的?

能搞到几十万、几百万,中间有没有内鬼,谁能说的清楚呢?

有时候也不能说一些公司就没错,为了业务量,挣钱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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