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看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解字之说,分享给各位。因为今天内容有些多,就不长篇大论,以免坏了心情。
“王”这个字它其实很有意思!为什么这么说?头上无冠就是一个“土”鳖;底下没了遮挡就是一个只知道“干”的牲口;中间没人扶持撑腰不过就是一个打“工”仔;而要是没有了主心骨,那就是“三”权分立的象征。
不得不说,中国的文化十分奇妙,加一字成另一个字,让我深深佩服创造出了中华汉字的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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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这一章,就是执行二字,也就是落实到具体。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执行,什么是执行?司法上的解释: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换句话说:国家在给你撑腰,让你能够得到合法的公正。
(生效的法律文书、具备给付内容、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这是条件!
它也有原则:文书为根据;执行标的有限;法院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申请和移送相结合;强制与说服教育;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6个)
而这执行中,又有哪些制度,确保执行能够到位,而不是敷衍了事?
——执行机构——
人民法院有执行局和执行庭;
——执行根据——
第一个,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二个,是其他机关制作,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
第三个,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好长!!)
——执行管辖——
第一个,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第二个,执行管辖异议;
第三个,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个,已被其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执行管辖。(只能等处分后,方可就余下财产再执行)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也就是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我去,真的是一个事情没完没了,唉!我感觉,法律是一个永不失业的领域)
不过,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肯定是被执行人,懂吗?(收到执行通知书起10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什么鬼?案外人也能插手?
其实,案外人的目的,就是阻碍执行,他为原告,申请执行人成了被告,就是那个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许可执行之诉是恢复促进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
在这两种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均应当就其对执行表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你得证明吧?我突然觉得法院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地方了,怎么这么多事?果然,法无小事)
——委托执行——
其实就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本院执行的案件送交有关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法院应当发出委托函件!)
——执行和解——
就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早这样不就完事了吗?你好,我好,大家好,非要搞得不可调和,人的一生难道就是为争论不休而活?当然,这是我小年轻的想法,哈哈!
——执行担保——
唉,没完没了了,还有!
执行担保,就是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而向人们法院提供保证,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不就是没钱,能不能担保等一等?)
——执行承担——
是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了法定情况,债权人的权利应由其他主体享有,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追加相关主体进入执行程序。(好!又来一个人分钱了)
——参与分配——
什么意思?其实就是债务人的钱不够多,但是债权人有很多个,那么就公平受偿,或者有特殊情况的优秀受偿。
——执行回转——
什么意思?就是文书存在错误,被依法撤销,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我在想,这会不会是人为的错误导致?)
总算是结束了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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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开始】
第一步,权利人申请执行。
对方不履行,那就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
第二步,审判人员移送执行。
是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
第三步,执行通知和立即执行。
执行员接到执行书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不过,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隐匿、转移财产,民事诉讼法两次修订后,确立了立即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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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
哦!我终于懂了,原来公务员名录上的那个法官助理(执行)是什么鬼了,就是这个东西。估计,可以锻炼人的执行力吗?我不晓得!!我又不是法院的!
第一个,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有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
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有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嘿嘿!突然觉得法院好厉害啊,竟然可以这么牛!!)
第二个,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可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啊女文书指定的行为。
第三个,保障性执行措施。
可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可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可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请将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可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可报告财产;
可限制出境;
可纳入失信名单,通报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这个厉害!)
可向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可限制执行人消费;(这里,就是出行的消费等等)
第四个,代位执行。
实际上,是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生效的债权的执行措施。(倘若还记得民法中的代位,那么,这个顺理成章也就理解了,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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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哎哟我的天啊!总算是最后一个内容了。
——暂缓执行——
(也就是暂时停止执行)
因执行担保暂缓执行、因司法监督引起的暂缓执行。
——执行中止——
(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延期;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却有理由的异议;
公民死亡,等待继承人;
企业法人破产;(......)
——执行终结——
(也就是,没有必要再执行了)
比如:发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撤销;
法律文书被撤销;
公民死亡;(被执行人)
生活困难,没钱没收入;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这到底是个什么鬼?我能不能宣告破产?)
其他。
——完——
(作者:啥也不说了,再看一遍,写灵异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