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很久没有去看天文方面的内容了,但是很不错,正好碰到了一个有意思的东西。是来自中科院的消息,说一支汇集了全球天文学家的宇宙观测团队,决定在北京时间4月10日21点整召开全球新闻发布会,宣布一项“开创性”的重大成果——公布首张黑洞照片。
这个内容是不是很劲爆?想来也是,黑洞自从被提出后,所有的黑洞照片都是虚拟而出,并不是真的。现在,竟然能够拍摄黑洞的照片,想想都觉得期待,就不知道会是什么样。
我也在群里看过,有些人说,黑洞是无法被捕捉,最终的成像结果,应该是黑洞剪影,因为黑洞会吸附一切物质,并不能被拍摄。
(到底结果如何?我们等明天,看它到底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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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既然提到了涉外两个字,那么,就国际有关,于国际私法有一定联系。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它在司法上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
而所谓涉外,起就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外企或组织,又或者争议的东西在国外。
总的来说,就是与外有关的程序,就是这么简单。
《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比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第一个,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只要是起诉、应诉都适用;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适用;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过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承认。
第二个,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原则;
国际公约中存在冲突适用公约规定,至于具体到底是什么,我不知道......
第三个,司法豁免原则;
其实就是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组织),但是私人事务涉及诉讼,所属国机关宣布放弃,在驻在过引起反诉的,不享有。(3个!!)
第四个,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哟,这个有点意思,意思就是在我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能是委托中国律师。
第五个,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这个就不需要我来说明了吧,这肯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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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管辖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但是涉外原则又有什么不同?
第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要有实际联系;
第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第三,维护国家主权。
——种类——
第一个,牵连管辖;
一般情况下是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是在中国,或标的在中国,任何与我国有关系的,都应该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个,专属管辖;
中国领域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就这3个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国法院管辖!)
双方要是通过仲裁方式,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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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送达】
这个,就与普通的期间和送达没有什么区别了。
——期间——
还是起诉状副本给到被告,被告30日内提出答辩状;30日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的期限限制。
(也就是说,时间长了一点点,毕竟都涉外了,时间上就长了一点点)
——送达——
这里的话,送达的种类就多了很多,比如:外交途径送达、驻外大使馆代为送达、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其余的和普通的送达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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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
什么是司法协助?
它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院长,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有:一般司法协助(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特殊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方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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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来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其实,它就是扯上了外国关系,所以,需要别人承认和肯定我国的法,而外国的也需要我方承认和肯定才能作数,是不是?
打个比方:中与外,就是两个人,你的要我同意,我也要你同意才行。毕竟一方做决定,另一方肯定有不满,是不是?涉外也就是这样!
——完——
(作者:说来,民诉的内容,又快结束了,时间过得真快。今天,我偶然看了一下王守仁的古人名言总结了一下自我的心得。古人诚不欺我也,古人总结的道理总有可取之处,否则,他怎会被称为半圣?大儒!我学到了一个事情,那就是专心做一件事,不要搞东搞西,不要执念过去,也不要太过思考未来。一点点的把当下最重要的事情做好,就像修房子住,我每天一点,时间一到,房子就自然就修到了那一步,而我也就能够住进修好的房子里,重要是,我不能在这期间开小差,到时候房子塌了,我又得重来!还没有地方住,那就可悲了。人生有多少个一年给我?60?也就一分钟的样子,数一数,一分钟就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