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今天,偶然听我爸提起一个近期的事情,好像是广州和湖南有关的案件,是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是什么呢?
是一个工厂违法犯罪污染环境的案件。
好像广州的某一家工厂是为了不被发现,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环境反射性物质,委托给了湖南一个专门处理污染物的团队。可是这个团队从中又参与了物质处理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在委托方(也就是工厂)方面收了一笔处理费后,将污染物倾倒入海洋。可处理的同时,又有一个工厂也委托处理一堆物质,也就是说,涉案有两家工厂(或者更多),却只用了一次将东西偷偷送走,倒入海洋。
具体的过程(情况)不得而知,但据说已经抓了包括主犯在内一百多人涉案,在逃的人员就不知道了,至于是真的还是夸大其词,我也不晓得。不过很搞笑的是,说是这个案件最初的发现,是其中一个主犯犯罪后装逼,太过显摆,让人觉得经济来源不合法就给举报了,结果一挖就挖了一堆人出来(眼红遭人嫉妒,没想到举报对了!!)。后来,相关海洋环境人员也发现了问题就通报了警方,开始了立案侦查,结果发现这两个事情其实是一个事情,然后就展开了行动。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装逼其实等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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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还是按照昨天的做法,先讲一个大概明白今天学什么,再讲述一下细节!)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可以理解为: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司法上的解释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请注意司法解释的隔开,每一个都是一个特点)
其目的,是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已经生效,却发现了错误,那么就要纠正;这和民诉中的审判监督其实有异曲同工的意思)
中国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这里,是三个情况,其实,理解了这里,基本这一章就稳了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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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说到提起,我们就就需要扯到上面三个情况,将他们归类到这一个方面来。
因为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就是这些。
它,可以是当事人(法定、近亲属)的申诉;
它,可以院方检方办案中发现的错误裁判;(那我估计这审判人员要倒大霉!)
它,可以是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纠正错案的议案;
它,可以是机关、团体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和情况反映。
——申诉不同上诉——
申诉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过去进行时)
上诉是还没发生的事情;(未来进行时)
申诉就是,当事人(法定、近亲属)认为,啊!这个东西判错了,要求院方和检方再度进行审查处理的请求,所以,很明显了吧?
申诉并不是不服,而是觉得错了;上诉就是明显不服。
(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超过6个月)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有: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任命检察院。
——理由——
(总得有个理由吧?)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那审判人员要倒霉了!)
——提起的方式——
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指令再审;(最高院对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再审提起审判监督)
决定提审;(最高院对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
提出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至于为什么提出抗诉,还不知道吗?翻来覆去就是那几个,什么新证据,没质证,鉴定意见不行不专业等等,其实我发现,民诉中的证据根本是重点,懂了,就厉害了,因为翻来覆去的理由就是这几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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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的)
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
本院终判,符合再审的;
高院复查驳回或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的;
最高检依法提出抗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这四个和上面四个,就是因为等级的不同。
——重新审判的程序——
第一:再审和提审。
有什么区别吗?再,有再一次的意思,也就是原审法院再次审理;
而提审,提有上升的意思!上面提下面,把原审案件提上去审理。
第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已经做过很多次详细解释,就不再解释。
第三:开庭前的工作。
翻来覆去是一套程序,毕竟案子千千万,不可能程序也千千万,只有可能是一套程序办理多个案子。
(公审7日前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法院开庭30日前通知检方、当事人或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材料等!再审肯定是因为有新的材料或者证据足以推翻原案,准备的肯定是新的东西,原来的东西人民法院都有的)
第四:强制措施与中止执行。
也就是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裁判,但可能经过再审减轻或改判无罪而致使刑期届满的,可以中止原来的执行;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五:审理程序。
审理的程序并没有太大区别,就是需要注意的有所不同,比如:检方可以撤诉;参与本案一二审、复核的,不得参与再审;改判无罪,可以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但是在该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以申请)
第六: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还是那些原因,我真的是又再记了一遍。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原判正确,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法律和事实方面有瑕疵,纠正并维持原判;
原判没有错误,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完——
(作者:其实,今天学得,还是一个纠错的问题!发现了不对劲,得改啊,是不是?法律必须绝对严谨,公正,让人心服口服,倘若法都不公正对待,那还得了?有些人喜欢玩文字游戏,得避免法律措辞漏洞,判决错误落下话柄。其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审判监督程序!)
——小孩子在写作业,小孩子可能存在错误理解,把答案写错!这时候,老师在一旁,她知道正确答案啊,就说这个不对,你需要修改,把错的改正过来。但是,最后会发生什么?错就是错了,要承担责任,但老师肯定会把答案告诉他,然后修改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