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9章:刑诉的最后一个程序(执行)(1 / 1)御水寒江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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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阅读此书的读者们,你们好!

原来根据相亲的APP做过一个很简易不太靠谱的万元户调查,所涉及的职业也都概括了一下。但是最近看到一个新闻,是2019年的国人工资报告。北上广深平均下来是三分之一的人数是月入万,行业所占前三是金融、互联网、房地产。这个也和之前看到的差不多,工程师之类的,的确月入过万,但那一次针对的中部地区省会城市。(抽了700个人左右吧)

可惜,这三类我都不是。

我啊,只能靠法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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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执行】

再次提到了执行,执行,其实并不是很难懂,还是跟昨天一样,做一个总的概括,大家能够看明白最前面这一层的总章概括内容,也就能明白。

【执行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在司法上的解释是:

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也就是说,执行,已经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文书送达,发生效力,执行完毕,就结束了。

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

第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

(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进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

执行要求合法!!及时!!

合法体现在: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及时体现在:是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

(所以,执行是很快的!是发生在法律效力后,才执行的!)

执行机关: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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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判决、裁定和执行的程序】

说来,简单概括。

——第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法,为了严格防止错杀,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出欧文,所以,做了严密的规定。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才能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7日内执行!)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刑场或者指定羁押场所内;枪决或者注射;没有枪的交付司法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5步走!死前可以见家人、执行3日前通知检察院、执行死刑前认真验明正身、公布死刑却不得游街、法医验明确实死亡)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可以通知家属领骨灰或尸体、罪犯遗书和笔录交付家属、涉案线索抄送有关机关)

——第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有期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是:监狱;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由公安执行;未成年为管教所。

执行程序;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审查内容)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对!没错,证明犯过罪!)

——第三:管制、有期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是:社区矫正机构!这里就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

对管制、缓刑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管制满了,会宣布解除;缓刑期间要不好好表现的,就会撤销缓刑)

——第四: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是指定派出所执行!

执行程序;

(裁定生效10日内送达判决书,公安机关在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剥夺政治权利,基层组织或单位监督)——忘记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回去看看刑法刑罚一章。

——第五: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

在期限内缴清或者分期缴清。

——第六: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发给释放证明。(宣告无罪、免除刑罚的,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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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能够变更,要么是发现错误,要么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重大立功,可能需要改判才会停止执行。(怀孕也是)

应当暂停执行,并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这个又是什么情况呢?

之前在刑法讲过啊!

没有故意犯罪了,2年期满后,就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累犯,暴力恶劣性质犯罪的,限制减刑)

如果还故意,那么就直接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

这个,又是什么鬼?

其实啊,这就是那些特殊情况,无期、有期或拘役不适宜在监狱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

看到这里,我们也能够明白。(怀孕、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

执行是人民法院决定的!

——减刑、假释——

(这个,在刑法的时候讲过,就不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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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这个,就是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了,叫:新罪;

而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尚未判决的罪行,叫:漏罪。

(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

因为错判或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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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最后四点内容,简要概括)

第一:对死刑的监督;

应该派员临场监督;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拍照、摄像;确认死亡后填写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第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将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要重新核查并作出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这个,建议书,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裁定不当,法院纠正,最后组成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1个月内!)

第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关应当回复;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反正就是纠正错误,和监督)

——完——

(作者:还有五章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的处理,涉外,精神病等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各位,明天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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