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目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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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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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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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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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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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建议增加: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原著作者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原因:原著作者应该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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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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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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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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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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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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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
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
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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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
与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宣传、推广、制作、运营原著作者的作品,产生了亏损,所产生的亏损和费用不应由原著作者负责赔偿。
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其他第三方发生版权纠纷或作品遭受第三方侵害时,产生了亏损,所产生的亏损和费用不应由原著作者负责赔偿。
原因:假设作者的作品被签约的版权运营方在运营推广,或拍成电影或动漫,或制作成书籍进行销售推广,产生了亏损,运营方居然可以借此来向作者索赔,如此荒诞离奇之事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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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
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但是在目录中,对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没有找到修改的目录,这个怎么操作?
由于阅文这次就是抓住了这个漏洞,这条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都是受托人,没有著作权。
由于找不到目录,建议大家统一在
目录一
提交这条建议。
如果你觉得麻烦,就只需要提交这条建议就可以了。
---------目录一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增加:废止、更改或标注第17条条款,平台不得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剽窃作者的著作权,这一条不废止,所有的著作权法,都将变成维护资本。作者将由为自己创作,而变成为平台而创作,变成被欺凌和压榨的一方,彻底沦为枪手,这将严重打击文化原创事业的积极性。作家的著作权,天然且不可更改,属于原创者个人,不得授权和利用合约的方式,进行窃取。
简直难以置信!
作品所有的版权归甲方(聘请),免费给读者看,订阅取消,付给作者的钱多少甲方说了算。如果作品没有营利,损失的钱作者还要赔偿。
作者后续作品如果去其它平台发表还必须经过甲方同意。
就像奴隶给奴隶主工作,所有劳动果实归奴隶主,奴隶创造的劳动成果如果赔了钱,还得赔偿奴隶主。
我感觉就像看到了一头丑陋的怪物露出了狰狞的獠牙,就像要吃人一样,让人不寒而栗。
这是二十一世纪发生的事吗?
资本杀人不见血,吃人不吐骨头!血淋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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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个阅文的流氓操作
—————————签约合同中约定
1:和第三方发生版权纠纷时,乙方必须全力协助甲方,所产生的费用乙方承担。
2:本协议期间内或本协议支付完毕后,协议作品及乙方转让或授权许可于甲方的尤其创作的其他作品遭受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权已乙方名义先采取包括不限于行政投诉、诉讼、仲裁等各种形式维权时,乙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最终通过上述各种形式所获得的补偿及赔偿等所有费用,甲乙双方统一并确认均归于甲方所有。
这意思就是,你写的书著作权本来就不是你的了,分钱还没有你的,万一成了IP,有第三方侵权,你还要倒贴出钱打官司,而且官司就算打赢了,这钱也归阅文所有,见过无耻的,我还真就没见过这么无耻的,简直不要脸到了极致!!!
一般的合同最多就是坑和狠,阅文就不一样了,那是真的骚!
1打官司你出钱,赢的钱是我的。
2你给我打工,我不给你提供劳动保障(劳动法)。
3我拿你的作品免费推广,你“必须”认为我没有侵害你的利益。(你敢打官司,就说你在合同上同意的)对了,差点忘了,免费推广也是可以有收益的,所以我要告诉你我给你推广的消耗比你收益大,我大发慈悲就不和你收钱了。
==============我们的主张
有关自由创作和授权的主张
==============最后的话
本文随便转发。
诸位,著作权法案现在是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还要很长一段时间,现在的关键是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诸位,我们光在龙空战斗效果是较小的,要让它引起热度,微博,贴吧,知乎,大家都要去参与进去。要让这次事件出圈,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建议最好站在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角度来批判,建议可以走各种投诉举报渠道,微信的国务院直投(我,支付,城市服务,国务院),劳动局,信访局,都可以进行投诉。
02112345,上海市长热线,投诉霸权合同。
全国人大公众号关注公众“全国人大”——“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正在进行”。
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局),邮箱fldj@samr.gov.,电话010-88650571、88650592
“国务院”APP,首页,我想对总理说
要开发更多的渠道,不要只是关注微博、知乎、贴吧。
主要的矛盾点就是起点利用了第十七条和剥削劳动成果打官司的骚操作,打蛇打七寸,建议大家围绕这两点进行战斗。
你不去争,不去斗,就只配当案板上的肉!
同志们,撸起袖子干起来!
没人能够救你,除了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