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教程】提交著作法草案意见是这样的程序(1 / 1)云朋风友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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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申明:本人原创,仅供参考,转帖请便,不设权限!

我给大家理一下提交著作法草案意见的程序和我个人的一些总结。

注意:这个是修改草案后的意见提案,右侧拉到下面有新修定后的和前的著作法对比。必须要针对左侧具体条目填写意见,否则无效。(注意左中右三段。所有意见都要先点左侧要修改的目录项,然后在中间填写意见。而修改目录项的具体内容在右侧预览图中。预览图一直拉到最下,可以看著作法修改前后的对照图。)

注意2:请用电脑端提交,手机好像无法点击提交。

注意3:作者呐喊的首要要务是积极提交建议,而不是纠结于吵架,防守的负面能量泛滥不如我们采取积极主动的正面能量来回击,请大家参考尽快提交建议尽自己的一份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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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日初稿。

5.1日更新版权高年限和全版权。

5.2日更新续写权。

5.3日更新制式合同和合同法。

5.4日更新劳动权和重新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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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页面,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可不填,但最好填上。

点击这里进入

二、针对网文,我给大家整理出以下条目,大家可以对照提交建议:

(一)、著作权归属方面。

(1)第二节十二条。这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八条项目。

修改后的原文增加了后一段: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个人建议大家在最后添加内容: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分析: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我们应该争取权利。

5.2再更新一下本条,这两天私信我的人比较多,交流了一下,我觉得有人提出的作品【续写权】很重要,天下霸唱因为这条打了官司,我们应该也把这条加进去。

个人建议改为这样:在条目的前方加入“续写权”,改后是这样的

{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原作品的一切权利,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剥夺原作品的著作权。}

5.4 补充更新:同时还要在第十条做出修改补充,对应的是左边第七条目录项。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略】

最后说一下,如果要通过前面的说法,后面必须要补充说明,我刚才发现,特别提醒,请大家注意(重要)

在第一句后面添加“劳动权”三个字,变成{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

然后在后续的下列权利当中添加两个权利解释条目:

1、【续写权,即续写原作者创作作品的权利。】

2、【劳动权,即受委托、雇佣创作的作品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这里添加劳动权有个好处,可以对应下面的第十七条,如果十七条我们提交建议删除不了,那么就要求无良公司给受委托、受雇佣者五险一金吧!双重保险!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分析:这条左侧无对应条目项,可在其他方面提出删除意见。因为这条会让大家的著作权丢失。有些不良公司和组织会在合同中以“雇佣和委托的名义”来对待作者。所以这点有人提出删除,我觉得也是可行的,毕竟后面还有其他条目作为补充。

特大字号总结本条:在第十条(对应左侧第七目录项)添加续写权和劳动权,并添加权利解释条目。并在第十二条(对应左侧第八目录项)添加“续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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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草案第十五条。对应的是左边第十条目录项。

【第十五条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个人建议大家添加内容: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分析:比如你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你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我们一定要争取这个权利。改后是这样的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原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特大字号总结本条:在第十五条(对应左侧第十条目录项)的编剧和导演前面加“原作者”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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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的保护期方面。

(1)第三节第二十一条。这条无对应,勉强对应的是左边第十三条目录。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SW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SW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SW的作者SW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本条目著作法基本没有修改,这点请大家注意,很多无良公司欺负我们就在这一条上。大家可针对性自由发挥提交建议。

补充分析:个人保护期50年不要改。我的意思是大家在这里提交意见时,要让保护期体现出来,不能让无良公司和组织强迫我们签约高年限的转让许可合同和全版权转让许可合同。这点我在下面的21条中提了意见,要求人大在法律条目中增加“禁止公司和个人强迫作者签约10年以上的高年限和全版权转让许可合同。”请大家针对本条或者其他条目支援这个说法。

建议大家提交禁止版权高年限、全版权许可转让。(过去的合同都是5、8、10年,大家对照一下就知道现在有多无良了,具体年限我修改一下不建议了,大家随便发挥。)

特大字号总结本条:在第二十一条(对应左侧第十三条目录项)提出添加“禁止版权高年限(10年以上)以及全版权许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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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方面。

草案增加了以下条目:

1、四十七条对应左侧二十一条目;

【第四十七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2、四十九条对应左侧二十三条目。

【第四十九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个人建议大家特别要针对这两个条目提交意见,在条目后面添加内容。避免有些公司和组织用各种手段强迫作者和编剧规避法律著作权。

分析:

1、与相关组织签订协议时的霸王条款修改问题。

2、相关组织的避规法律的合同如何处罚问题。

3、相关组织擅自修改作品后的处罚问题。

4、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作者报酬的年限问题。

(1)补充:说的太简单了,可能有些人不太懂。详细说下。有些组织通过霸王条款规避法律中作者的著作权问题,我们需要在这里提交添加相应的处罚要求。

比如在21条下添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在22条下的前面添加“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捆绑条约限制原作者的网名及笔名使用年限和范围,并故意删除……电视台播放……仍然向公众提供。”

在23、24或者其他条目项下可以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要求。因为这些是在原来的著作法中没有的,我们可以要求添加。

比如:“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2)楼下有人提出添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同,协商等任何方式,【完全】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添加“完全”或“彻底”这两个字我认为是可以的。楼下有人提出添加“署名权,包括笔名,是属于人身权,不能转让。”

我个人认为两人说法是可以的。这两个人的思路可以合并一下,放在21-24条后面。

建议添加:“原作者著作权和署名权不得被转让。”

3、第五十条对应左侧二十四条目。

【第五十条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个人建议这样改:在最前面添加“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这句话。

连起来就成了{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

(2)觉得处罚数额有些低的话,我们可以继续在这里最后一段添加“非法经营额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二十五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因为现在版权利润很大,很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特别对于头部作者来说,25万简直不起眼,无良公司非法所得可能上亿,但处罚数额会非常低,所以添加这段话改成这样或许是最好的。当然,如果觉得还低的话,可以继续调高上限,比如改为并处损失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楼下有人提出加上“若第三方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著作权权力,。。。,情节严重应当由原作者收回其著作权权力。。。”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建议在最后添加:“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原作者有权收回合同规定的著作权。”

(4)楼下有人提出制式合同的说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该制作标准制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防止一般纠纷。”我问了法学教授,他说制式合同主要还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但是基本上任何涉及交易的合同都可以制定制式合同。

所以我想着著作权法中我们也可以试着提交一下建议,看能不能写进去。万一写进去了呢?

我个人建议在“第二十七条前面添加:“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左侧条目项没有对应的,我们可以直接提出意见。

在27条后面添加后就成了{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许可。}

特大字号总结本条:在第四十七条至五十条(对应左侧第二十条目录至二十四条目录)中间添加以上内容,或者其他你认可的内容,包括全版权内容,合同履约时间和许可转让等内容,笔名和身份证绑定以及最后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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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面

1、有人私信交流我提出“著作权人不得滥用权利蓄意通过免费传播作品,减少原创作者、执笔者的约定收益和奖金。”的思路我认为是可行的。

法律第四条对应左侧第三条目项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个人建议改为:“著作权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免费传播作品,减少在合同中与原作者约定的收益和奖金。”

连起来就变成这样{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和改变原合同签订的传播方式,减少作者的收益和奖金。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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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字号说明:这都只是思路,大家不一定按照我的模版写,可以畅所欲言提交修改意见。

三、楼下有人提出用邮寄的方式也是可以提的。

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高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2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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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官方提意见还有写信的渠道,可以试下寄信,把对著作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写上或者打印上,寄过去。

实体信件是有存档的,有留痕,比网上提意见更容易引起重视。

之前反永居时,微博和豆瓣有不少人寄挂号信去人大,现在大家也可以照样试下。

关于寄信:可以去邮局买邮票寄信,普通信件有丢失可能,写征求意见一定要用挂号信,因为挂号信必须要专人签收!

且挂号信有编号和条形码,可以查到有信件没有被签收,尽量还是不要用快递,毕竟非官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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